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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先未徵求業主意見的前提下,北城國際小區A區9號樓北側空地被小區物業畫出了若干停車位,欲進行出租。這一做法在小區一些業主看來,持保留意見。“這不是解決車輛停放的好辦法。”一位業主認爲。
該小區9號樓的地上車位,是近期物業開始規劃的。其規劃位置以9號樓地下車庫爲中心,西側、北側均用白線畫出了車位。小區物業保安目前正在告誡進入小區的車輛,儘量別停靠在車位上,影響車位規劃進展。
北城國際小區A區8號樓和9號樓,是作爲商品房對外出售的,在兩座樓前面積不算大的空地上,車輛擁擠是不爭的事實。8號樓前,有幾輛車只能停靠在綠地中。儘管設有地下車庫,但較高的價位,讓業主望而生畏。據物業一位保安說,地下車庫價格在15萬左右,很多空位,無人問津。
採訪中有業主對物業的做法存在保留意見,“小區空地應該歸業主共同所有,作爲物業方無權在空地上畫車位,並收取租金。這筆錢做什麼用?是否用在業主身上?”有業主認爲,即便是要規劃車位也應該充分徵求業主的意見,事先進行一次民意調查。“從物業方來說,對車輛進行規範管理可以理解,但不應該以此忽視其他問題。”
目前,具體的租金價位及收取方式尚未出臺,物業公司一位客服人員稱可密切關注,具體細則出臺後將會進行公示。對方介紹說,如果想租用車位的業主多,而車位有限,那麼可能採取類似於抓鬮這個相對公平的辦法,或者去購買地下車位。“沒有租用地上車位,也沒有地下車位的業主,其車輛不能在小區內停放。”
河北誠基律師事務所律師邢玉林認爲,建築區劃內的道路、綠地、及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一般都屬於業主共有。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車位的設置、出租、出售由業主大會決定,其收益用於全體業主。物業公司只是業主大會聘請的服務單位,依據物業服務合同爲小區全體業主提供服務,無權干涉小區業主的權利,也無權處置、處分小區的任何財產。(叢俊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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