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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完善我市住房保障體系,改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條件,規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等國家有關部門《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關於印發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建金〔2009〕160號)和我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規劃,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市內六區、環城四區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規劃、建設、出租、使用、管理及監督。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人民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積和租金標準,向符合條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等羣體供應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條市國土房管局是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研究制定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年度建設任務目標和相關政策等,對全市公共租賃住房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市發展改革委、市建設交通委、市規劃局、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監察局、天津銀監局、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有關管理與監督工作。
通過招拍掛方式確定的企業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由企業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籌集、建設和運營等工作。人民政府投資和利用住房公積金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由市公共租賃住房工作主管部門指定的政府非營利性專門機構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籌集、建設、運營、融資及償還等工作。
區房管局、區民政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申請的受理、審覈等工作。
第二章房源籌集
第四條公共租賃住房通過單獨建設,在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等項目中配建、收購等方式多渠道籌集。
第五條金融機構通過多種方式支持公共租賃住房籌集、運營工作。公共租賃住房投資者可通過銀行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中長期債券、保險資金、信託資金、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中央預算內投資和國家財政專項補助以及符合投融資規定的其他方式,多渠道籌集資金。
第六條投資建設、運營公共租賃住房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用地保障。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採取劃撥方式供應,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予以重點保障。
(二)建設優惠。公共租賃住房納入保障性住房建設投資計劃,享受本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優惠政策。
(三)稅收優惠。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執行國家相關規定。
(四)資金支持。人民政府可按公共租賃住房貸款利息的一定比例給予墊息,用於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利息等,墊息資金由住房保障資金墊付。
(五)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優惠政策。
第七條公共租賃住房按照本市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建設任務目標選址,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做到統籌兼顧、合理佈局。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應單獨組團規劃。
第八條公共租賃住房規劃條件、戶型標準、開竣工和入住時間、租賃對象、裝修標準等,應作爲土地供應的前置條件,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決定書附件中予以明確。
第九條公共租賃住房由通過招拍掛方式確定的具有相應資質和良好社會信譽的企業或由市公共租賃住房工作主管部門指定的非營利性專門機構實施開發建設。
公共租賃住房建築設計應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技術規範,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質量、安全、環保要求,達到現行建築節能標準並實施熱計量。應按照規定建設相應的公建配套設施,並與公共租賃住房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在交付使用前,應按照經濟、環保原則進行適當裝修,具備基本使用功能。竣工驗收合格並取得准許交付使用的證明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條新建公共租賃住房應滿足基本住房需求,套型建築面積以30至45平方米爲主,最高不超過60平方米,並做好空間合理利用的潛伏設計。
第十一條收購的公共租賃住房應戶型適中、價格合理,收購價格由市發展改革委覈定。
收購公共租賃住房爲在建項目的,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工期由收購單位按照收購協議約定的開竣工日期進行監督,確保按期完成建設,及時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收購的公共租賃住房從售房款中提留1.5%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
公共租賃住房出售時,公共租賃住房的產權單位(以下簡稱產權單位)和購房人應繳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繳納規定按照屆時政策執行。
第三章出租管理
第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市內六區、環城四區公共租賃住房:
(一)具有本市市內六區、環城四區非農業戶籍,符合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廉租住房租房補貼和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條件且尚未租賃住房的家庭。已領取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或廉租住房租房補貼或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且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未到期的家庭不得申請。
(二)具有本市市內六區、環城四區非農業戶籍,上年人均年收入3萬元(含)以下、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2平方米(含)以下且尚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包括年滿18週歲以上單人戶)。上年人均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築面積的標準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情況適時調整。
(三)經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類型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包括外地來津工作的無房人員。
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同等條件下,申請人本人、配偶或與其共同申請的其他家庭成員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1年(含)以上的家庭優先租賃。
第十四條家庭人口爲2人(含)以下的,租賃一室戶型房屋。家庭人口爲3人(含)以上的,租賃二室戶型房屋。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的家庭,租賃標準仍按照本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相關政策執行。
第十五條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初次承租期不超過3年。租賃期內,可根據屆時市發展改革委覈定的租金標準調整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租期屆滿,經審覈符合屆時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的原承租人可以續租,每次續租期限不超過1年,續租期間租金按照屆時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繳納。
第十六條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准入制度。市國土房管局根據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供應情況,指導區房管局調控受理申請家庭範圍和數量。
對已通過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廉租住房租房補貼和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資格審覈尚未租賃住房的申請人,直接獲得承租公共租賃住房資格,由發放補貼資格證明的區房管局組織申請換證工作。
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的其他申請人到戶籍所在地的區房管局提出申請,區房管局會同區民政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進行初審、審覈、公示,審覈合格的申請人獲得承租公共租賃住房資格。
第十七條產權單位可以通過招標確定或指定具有房屋管理經驗和良好社會信譽的單位作爲公共租賃住房的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經營單位),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經營和管理。
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分階段出租。第一階段,向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條件的家庭出租;第二階段,向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條件的家庭出租;第三階段,向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條件的家庭出租。
第十八條除不可抗力外,獲得承租公共租賃住房資格的申請人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視同放棄承租資格,1年內不接受重新申請:
(一)未按規定選定住房的;
(二)已選定住房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的;
(三)已簽訂租賃合同未在30日內辦理入住手續的;
(四)其他放棄承租資格的情況。
第十九條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應交納租房保證金。符合廉租住房租房補貼和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條件的家庭,按照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00元的標準交納租房保證金;符合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條件的家庭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其他家庭按照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00元的標準交納租房保證金。租房保證金標準可適時調整。租房保證金由市國土房管局所屬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單位專戶存儲,按照同期銀行1年定期存款利率爲承租人計息,未滿1年的,按照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息。承租人騰退住房時,租房保證金可由產權單位用於抵扣承租人欠繳租金和違約賠償,退還保證金剩餘本息。
第二十條租賃合同期限屆滿,承租家庭須退出公共租賃住房。需繼續承租的,應在租賃合同期限屆滿的3個月前,向經營單位申請續租。經審覈符合條件的,可以續簽租賃合同,按屆時租金執行;不符合條件的,承租人應自行騰退住房。騰退的住房繼續作爲公共租賃住房按規定出租,經營單位做好租賃銜接工作。
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期間,承租家庭原房屋實施拆遷且符合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可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符合限價商品住房條件的可申請限價商品住房。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限價商品住房的,承租家庭應在所購住房交付使用後2個月內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解除。
承租家庭購買其他住房,不再符合承租條件的,應在其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或協議後2個月內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解除;承租家庭成員接受贈與或者繼承住房,不再符合承租條件的,應在其辦理房屋接受贈與或繼承手續後2個月內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解除。
第四章租賃管理
第二十一條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和樓層、朝向調劑係數按照房屋租賃市場租金水平確定和調整。具體項目的租金標準結合同等地級、同類房屋租賃市場價格,參照項目所在區域的房屋租賃市場指導租金確定和調整,由市國土房管局提出、市發展改革委覈定。每套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由經營單位按照覈定的項目租金標準和樓層、朝向調劑係數確定。
第二十二條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符合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廉租住房租房補貼、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條件的,按照規定標準申領租房補貼。租房補貼根據租賃合同約定可由承辦銀行按月代發代扣至產權單位或經營單位租金收入賬戶。承租家庭繳存住房公積金且符合規定提取條件的,可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租金。
第二十三條公共租賃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合同示範文本由市國土房管局制訂。租賃合同聯網打印,載明租金水平、租賃期限,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等。承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及時繳納租金和其他費用,合理使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出租人可以委託銀行代收租金。
第二十四條承租家庭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公共租賃住房出租人有權依法單方解除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並收回出租房屋,同時,承租家庭應承擔相應責任:
(一)將承租住房轉借、轉租、空置的;
(二)擅自改變承租住房居住用途、原有使用功能和內部結構的;
(三)欠繳租金累計滿3個月的;
(四)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限價商品住房且所購住房已交付使用滿2個月的;
(五)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五條政府徵收、徵用公共租賃住房或者因不可抗力情形致使該房屋無法繼續出租的,租賃合同終止,承租家庭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六條租賃合同解除或終止,承租家庭應及時退出租賃房屋;逾期不退出的,經營單位可向房屋所在地的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解除租賃合同至騰退住房期間的房屋使用費,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計收。承租家庭購買保障性住房但未退出公共租賃住房或未補齊欠繳租金及相關費用的,不予辦理所購住房入住手續。
承租人發生違反租賃合同的行爲,以及逾期不騰退住房的,其不良信用記錄納入天津市個人信用聯合徵信系統,並禁止承租人及其配偶5年內再次申請住房保障。
承租人欠繳租金累計滿3個月的,可以從其租房補貼、共同申請家庭成員住房公積金、租房保證金及利息中直接劃扣,也可以通報其所在單位,從其工資收入中直接劃扣。
第二十七條租賃管理相關規定:
(一)小區管理。公共租賃住房由所在區人民政府按照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要求納入管轄範圍,並組織區民政、房管、公安、市政、市容園林、環衛等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管理職責,對公共租賃住房小區實施社區綜合管理。公共租賃住房小區須納入社區居民委員會管理。
(二)產權單位可以委託經營單位管理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與經營單位應簽訂委託管理協議,明確租金收繳、房屋修繕養護、房屋騰退等管理服務內容和標準。產權單位、經營單位不得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經營性配套公建的規劃使用用途。
(三)租金和銷售收入管理。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銷售收入和經營性配套公建的租金收入專門建賬,全部存入項目資金監管賬戶,用於償還貸款本息、投資及其收益,支付維修管理費用、墊息和籌集房源款項等。
(四)使用和維修管理。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期間發生的物業管理服務費以及承租家庭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發生的水、電、氣、熱、通訊、有線電視等費用由承租家庭承擔。符合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條件的家庭,按本市廉租住房管理相關規定擔負物業管理服務費,在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期間的物業管理服務費與廉租住房小區物業管理服務費的差額,由住房保障資金支付,撥付給產權單位或經營單位。公共租賃住房的維修養護、日常管理、設備更新所發生的費用,由產權單位承擔。公共租賃住房小區實施物業管理的,參照本市物業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五)保障對象的管理。經營單位應建立住戶、住房檔案,並將住戶入住情況登記造冊,及時瞭解和掌握公共租賃住房使用情況,發現違反規定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等情況,及時報告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承租人有義務配合經營單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公共租賃住房使用情況的核查工作。
(六)指導和監督。區房管局對本轄區經營單位的經營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八條享受本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優惠政策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出租一定年限後,經市公共租賃住房工作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出售。公共租賃住房出售管理辦法由市公共租賃住房工作主管部門制定,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頒佈施行。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與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有關的各職能部門,要依照各自職責和權限做好監督,依法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爲。產權單位和經營單位在租賃合同存續期間不按規定的租金標準收繳租金的,由市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擅自向不符合條件的家庭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市國土房管局責令其限期整改、收回住房,罰沒非法所得,並對其違規行爲進行處罰。
各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要對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戶籍、人口、收入、住房狀況及僞造相關證明的,區房管局要如實記錄申請人的不良信用記錄,並按照規定納入天津市個人信用聯合徵信系統。申請人已取得申請資格的,要予以取消,並禁止申請人及其配偶5年內再次申請住房保障。申請人騙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產權單位要收回公共租賃住房。
有關單位或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依法追究責任單位或個人的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審覈、退出及資金運轉程序等配套政策,由市國土房管局會同有關部門依照本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濱海新區、武清區、寶坻區、薊縣、靜海縣、寧河縣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由所在區縣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報市公共租賃住房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11年3月15日起施行,2013年3月14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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