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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事依據
《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辦法》(津政發[2008]38號)
《天津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操作規定》的通知(津國土房改[2008]290號)
《關於調整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保障方式的通知》(津國土房保〔2011〕38號)
二、辦事須知
申請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家庭應由戶主或戶主委託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家庭成員,持以下要件的原件和複印件(A4複印紙)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含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一)本人身份證;
(二)家庭戶口簿;
(三)《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定期撫卹金領取證》、《定期定量補助領取證》或有關收入證明;
(四)住房情況有關材料;
(五)有特殊情況的,提供其他證明材料。
三、辦事程序
(一)向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二)街道辦事處受理申請。
(三)街道辦事處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會同區(縣)房管局等部門,對所報材料進行初審。
(四)區(縣)房管局接到街道辦事處送交的材料後,對申請人所提交材料的原件和複印件進行復核,5日內完成複覈工作。
(五)區(縣)房管局將複覈符合配租條件申請人的家庭人口、住房等情況,在區(縣)房管局公告欄公示5日。
(六)市國土房管局接到區(縣)房管局提交的材料後,5日內完成核準工作。
(七)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符合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條件的申請家庭開具有效期爲一年的《天津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資格證明》。
(八)在組織其搖號選房前,各區房委辦會同區民政、殘聯、街道等部門,對申請家庭的住房、享受政府救助待遇、申請家庭成員殘疾類別及等級等實際情況進行再次複覈。
(九)申請人在規定時間內,將拆遷補償安置費或住房等價款經區(縣)房管局存儲到市住房保障管理辦公室指定的銀行賬戶內。
將原住房上交代管的家庭,在簽訂房屋代管協議時,應將房地產權證或公有住房租賃合同上交區縣房管局。
(十)對申請租賃集中建設的、配建的廉租住房的家庭,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根據各區、縣申請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的實際戶數,進行綜合平衡後調整指標,向各區、縣分配房源。
對申請承租公共租賃房的家庭,由經營單位組織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按照廉租住房搖號、選房規則選房。
(十一)申請家庭應在通知規定的時間內,簽訂《天津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租賃合同》,辦理入住手續。上交原住房的家庭,還須攜帶代管房屋單位出具的原住房上交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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