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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區的張先生買了一套80多平方米的房子,並把產權登記在兒子名下。他認爲這樣做,一可以規避限購政策,讓自己多買一套房,二可以避免將來開徵遺產稅時,要多交納一筆稅款。但是,房山法院對子女被動當上房主的案例進行調研後得出結論,把房子登記在子女名下,會引發諸多法律風險。
離婚時法院不予分割
張先生與李女士於2005年結婚,2009年二人花費50餘萬元在房山區購買房屋一套,並將該房屋登記在當時才3歲的兒子小雨名下。2011年二人因感情不和到法院離婚,但在處理共同財產時產生分歧,其中,二人均將2009年所購房屋列爲夫妻共同財產要求法院予以分割。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他們自願將房屋登記在兒子名下,應屬於民法中所規定的贈與行爲,根據物權公示原則,應將該房產認定爲小雨的財產,張先生與李女士不得對該房產進行分割。在小雨年滿18週歲之前,該房屋暫由獲得小雨撫養權的一方代爲管理。
父母不得隨意處置房
王先生是一家規模較大的公司的老闆,2010年兒子小明5歲生日的時候,他一次性付款200餘萬元購買了一套房子,並直接登記在小明的名下。2011年,爲進一步擴大公司的經營規模,王先生多方籌資,並向銀行申請貸款,爲此他提出用登記在兒子名下的這套房子作爲貸款的抵押擔保物,結果遭到銀行拒絕。
法官指出,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必須得到保護,我國《民法通則》第十八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因此,在生活中,登記在子女名下的房產從法律上說是屬於未成年人的財產,如果要對其進行處置,首先應當徵得全體監護人的一致同意,其次要經過嚴格的公證程序,證明該處置行爲確實是爲了被監護人的利益——如求學、治病等重大事項所需,否則相關處置行爲應爲無效。
孩子成人有權自處房
2005年,趙先生與妻子將所購買的房屋登記在15歲的兒子趙強名下。2010年,未能考上大學又急於創業的趙強,私自持該房屋的產權證辦理了抵押貸款手續,將該房屋抵押給了銀行,後趙強未能按期償還貸款,被銀行起訴到法院,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判令趙強按約償還貸款及利息。案件到了執行階段,趙強的父親提出該房屋是他出資購買的,自己與妻子纔是房屋的實際所有人,兒子趙強未經二人同意即將該房屋抵押給銀行,該抵押合同應爲無效。
法院經審理認爲,趙強爲民法上認可的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對自己名下的財產擁有完全的自行處分權,銀行作爲善意一方當事人,按照約定向趙強發放了貸款,其與趙強簽訂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最終法院駁回了趙強父母的起訴。法官指出,登記在孩子名下的房產,在孩子成年後,如果在未經父母或長輩同意的情況下,其私自將該房屋抵押、出售,這些行爲都可能會給老人的居住、養老等造成重大影響。
逃避債務轉讓房無效
王女士在與北京某商貿公司進行業務往來的過程中,累計拖欠該公司貨款100餘萬元。在訴訟期間,爲逃債,王女士將名下的二套房產全部過戶到了年僅12歲的兒子名下。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王女士將房屋轉讓給兒子的行爲,是一種惡意逃避債務,拒不執行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裁判文書的行爲,應屬無效;而且如拒不改正,將會因拒不執行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罪而被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經法官批評教育,王女士最終自覺償還了商貿公司的欠款。
房山法院法官指出,將房屋登記在未成年的孩子名下,讓“小鬼當家”,看似避免了一些經濟上可能會發生的損失,但也可能會造成很多意想不到的法律風險,應引起各位家長和長輩的足夠重視。(通訊員盧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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