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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千萬集體資產被一折賤賣
就是在富煌建設1997年改制後,發生了集體資產被賤賣的事情。據招股書披露,1997年8月26日,巢湖市黃麓鎮人民政府和巢湖市鄉鎮企業評估中心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書》(黃政評字[97]第01號)顯示,截止到1997年7月31日(評估基準日),巢湖市菱鎂製品廠總資產18077603 .89元、負債3980901.49元、淨資產14096702.40元。菱鎂製品廠的改制方案是以此評估價值1409.67萬元作爲鎮集體股、企業集體股、法人股的設置依據,以鎮集體所有的鎮集體股、企業集體股、法人股爲主,吸收企業職工個人以現金投資方式設立股份合作制企業,改制後總出資額爲1461.67萬元,股權結構爲:鎮集體股出資650萬元持股44.47%,企業集體股出資751.67萬元持股51.43%,法人股出資8萬元持股0.55%,職工個人股(68名職工)出資52.萬元持股3.56%。
1400多萬元的集體資產轉讓價格竟然爲150萬元,相當於打了一折。對此,富煌鋼構在其招股書中解釋稱,基於楊俊斌個人對企業的重大貢獻,黃麓鎮政府決定以帶有獎勵性質的方式將集體資產淨值折成的鎮集體股、企業集體股及法人股以150萬元轉讓給楊俊斌。招股書還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企業財產屬於舉辦該企業的鄉或者村範圍內的全體農民集體所有,由鄉或者村的農民大會(農民代表會議)或者代表全體農民的集體經濟組織行使企業財產的所有權”,由於黃麓鎮尚未建立集體經濟組織,有關集體經濟組織的權力均由黃麓鎮人民政府行使。上述股權轉讓符合當時集體企業股權轉讓的相關規定,合法有效,不存在股權糾紛或潛在風險。
顯然,富煌建設這次集體資產轉讓缺失了這樣的程序,因爲黃麓鎮根本沒有建立集體經濟組織。
報告期內因違規兩次遭行政處罰
2009年12月2日,北京市朝陽區地方稅務局向富煌鋼構控股子公司北京富煌國際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稱:“經查,你(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25條規定,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逾期30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62條之規定,本行政機關擬對你(單位)處以罰款計貳佰元整”。
但富煌鋼構在其招股書中稱,以上行政處罰均不構成重大違法行爲,且對發行人本次發行上市不構成實質性法律障礙。
《經濟參考報》深入調查發現,富煌建設及其法定代表人楊俊斌在開展經營工作過程中曾經涉嫌以行賄手段攬取重大工程,構成了不正當競爭的違法行爲。
但富煌鋼構招股書宣稱“截至本招股說明書籤署日,本公司不存在對財務狀況、經營成果、聲譽、業務活動、未來前景等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訴訟或仲裁事項。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人員未有涉及刑事訴訟事項。”
5月23日,《經濟參考報》記者就以上問題給富煌鋼構發去書面採訪提綱,但截至發稿未有任何迴應。針對富煌鋼構存在的問題,本報將繼續予以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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