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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國土資源部網站
『一年未動工開發即屬閑置土地。』國土資源部今日在其官網發布了2012年5月22日修訂通過的《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再次明確了閑置土地的定義。與此同時,對於閑置土地的處理,未動工開發滿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繳土地閑置費,未動工開發滿兩年的則將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該辦法將從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據辦法規定,閑置土地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
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佔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佔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也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
我國房地產雖然已發展多年,但絕大部分開發商的盈利模式依然是依賴土地昇值,相比之下依靠產品差異化獲得的利潤回報並不高,所以在各級城市中,特別是二線以下城市,捂地現象非常普遍。與此同時,也存在很多土地延長開發周期,甚至動輒5年以上的開發周期,在事實上起到了捂盤的效果。
以北京通州為例,很多項目從2005年開始銷售,但是到目前依然有未開發完項目。不過,這些開發商今後可要當心政策風險了。
根據辦法規定,未動工開發滿一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繳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費不得列入生產成本;
未動工開發滿兩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閑置土地設有抵押權的,同時抄送相關土地抵押權人。(中新網房產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