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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楊某與包工頭簽訂協議,給自己家的一樓偏單蓋小院。之後小院被認定爲違章建築,全部拆除後停止施工。日前,楊某將包工頭告上法庭,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河東區法院審理認定該合同無效,一審判決包工頭退還一半款項。
家住河東區的楊某一直想蓋個小院。2011年6月,楊某與包工頭趙某簽訂書面協議,由趙某爲其修建外圍小院、小院圍牆和圍牆鐵藝,共計8000元。楊某支付4000元后,趙某開始施工。期間,因小院佔用公共用地,系違章建築,被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停工,楊某自行將已搭建的圍牆全部拆除。日前,楊某將趙某告上法庭,稱多次催促趙某施工,其百般推諉,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趙某則辯稱,先期已花費大量人力、物力,不同意繼續施工。
法院審理認爲,原、被告達成的協議系佔用公共用地搭建原告自家使用的小院,給其他居民的居住生活造成影響和不便,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該協議爲無效合同,不受法律保護。原、被告均明知該協議必然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然簽約並履行,雙方具有同等過錯。合同無效後,應適用折價補償原則,對於被告已施工的項目,應參照合同約定及實際施工情況折價補償。
法院認爲,考慮到被告爲履行合同確已購入部分沙石料及鐵藝材料,並組織相關人員施工,付出一定財力和勞動成本,根據原、被告在本案中的過錯,被告應返還原告已支付價款4000元的50%爲宜。綜上,法院一審判決,原、被告簽訂的承攬協議無效,被告返還原告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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