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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買賣過程中預留購房尾款本是出於對雙方交易的一種保護,然而李小姐作爲出售方,本應在交易完成後拿到的3萬元購房尾款卻不翼而飛。日前,虹口法院判決由中介公司承擔責任,二審中院亦維持原判。
去年1月,李小姐經某中介公司居間介紹出售其名下房產,1月15日買房人向中介公司支付5萬元定金。次日,中介公司轉付給她其中2萬元,並告知餘下3萬元作爲尾款由中介公司保管。然而,買賣交易完成後,李小姐多次向中介公司催討未果,憤而起訴。
中介公司辯稱,其向李小姐提出從買房人支付的5萬元定金中預留3萬元作爲尾款,但因李小姐不同意,便將5萬元定金全部轉付李小姐,李小姐收款後在收據上簽字確認。
審理中,李小姐爲證明其陳述屬實,申請買房人到庭作證,買房人稱居間協議及買賣合同中均有3萬元尾款的約定,且在整個交易過程中中介公司一直強調已扣3萬元尾款以保護其利益。此外,法院委託鑑定機構就“去年1月16日李小姐收到中介公司轉付的定金是否是2萬元”對李小姐進行了測謊檢驗,報告稱李小姐關於居間合同糾紛的相關陳述呈現“無說謊顯示”,即誠實。
法院認爲,首先,居間協議及買賣合同均約定買房人支付的首付款中包含3萬元尾款由中介公司保管。其次,中介公司持有的2011年1月16日由李小姐簽名的收款收據爲複印件,且李小姐僅在收據上籤署了姓名、日期、證件號碼,其餘內容均由中介公司打印填寫,不排除李小姐實際收款金額與收據金額不一致的可能性。另結合買房人陳述及測謊檢驗,最終判決中介公司支付李小姐3萬元購房尾款。(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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