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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昨天從廣州市公積金中心獲悉,該中心日前起草了《關於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有關問題的通知》,並對《廣州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根據《廣州市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規定》,現向社會公衆徵求意見,意見或建議可以在2012年6月9日前發至廣州市公積金中心的郵箱。
記者查閱了起草的兩份規範性文件,發現公積金房貸的貸款額度、貸款期限等方面並未做改變:對購買首套住房且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或按規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貸款額度不超過所購房屋價格的80%;對購買首套住房且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貸款額度不超過所購房屋價格的70%;對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貸款額度不超過所購房屋價格的40%,貸款利率按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的1.1倍執行。暫停發放繳存職工家庭購買第三套及以上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值得注意的是,《廣州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將貸款職工的誠信記錄作爲貸款審批的重要依據。此前對於公積金貸款,有明確的規定:即凡有6次以上住房貸款不良記錄的均不批公積金貸款,其申請將會作退件處理。根據意見稿規定,對於出現下列情況的職工,不予貸款或限制貸款:
1
以欺騙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餘額的職工,在全額退款2年之後纔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情節嚴重的,在全額退款5年之日起纔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不超過正常申請額度的50%;
2
住房貸款有累計逾期6期以上(含6期)記錄的職工,在貸款結清2年之日起纔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情節嚴重的,在貸款結清5年之日起纔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3
提供虛假資料騙取貸款的職工,公積金中心將保留不良誠信記錄5年,其間不受理其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情節嚴重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作者:楊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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