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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有資格購買限價房的舒某爲了申請優先配售,僞造了疾病證明材料,結果被取消限價房的購買資格,她隨後起訴房管局。記者昨天獲悉,市二中院終審判決駁回了舒某的起訴。
2010年6月,舒某取得了購買本市限價商品房申請資格,後基於大病理由,她於同年7月申請變更優先配售,並於11月獲得批准。
去年8月,東城區房屋管理局開展限價商品房購買資格複覈,發現舒某在申請優先配售資格中提供的《疾病證明書》是虛假材料,故決定取消其限價商品房購買資格。
舒某不服該決定,起訴至一審法院,稱自己符合限價商品房購買標準,理應獲得購買資格。其提供虛假材料只能影響優先配售資格的獲得,根本無法取消其限價商品房的購買資格。故要求撤銷該取消購買資格的通知決定。
一審法院駁回舒某的訴訟請求後,舒某不服,提起上訴。
市二中院審理後認爲,限價商品住房是政府向住房困難的特定家庭定向銷售的,屬於福利性質的保障房。申請人應本着誠信原則,如實申報,對弄虛作假者要予以嚴懲,即在取消申請人申請資格的同時,限其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再次申請。
舒某提交的《疾病證明書》,系該家庭爲騙取優先配售資格而僞造相關證明,屬於在申請限價商品住房購買資格過程中弄虛作假,其行爲不僅違背誠信申報原則,還擾亂了限價商品房的房屋配售秩序,具有社會危害性,應當予以制裁。對上述行爲應當適用《北京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即“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住房和資產狀況及僞造相關證明的申請人,由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因此,區房管局以舒某家庭弄虛作假爲由,作出取消購買資格的通知決定,證據確鑿,適用規範性文件正確,亦不違背公平、公正的社會原則,具有正當性。法院終審維持了一審判決。(記者裴曉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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