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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一本居住證,可以全省通用。昨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了《雲南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草案)》,爲節約行政成本,規範管理、方便羣衆,條例明確了《雲南省居住證》在全省範圍內使用,一人一證,若居住地等內容發生變動的,只需辦理變更手續。此外,以往跨鄉、鎮就成流動人口,而根據條例草案規定,今後要跨縣才需登記和辦證。
全省流動人口10年增長165%
據悉,我省2011年登記的流動人口已達4128297人,比2001年的1557208人增加了2571089人,增長165%。
按照以往流動人口的管理模式,凡是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市區或者跨鄉、鎮到其他地區暫住的公民,都屬於需要登記和辦證的流動人口。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口流動性的增強,以跨市(區)或者鄉、鎮作爲流動人口的界定標準已不符合實際。因此,條例擬規定“本條例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進入本省或者在本省內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居住的公民。”
同時,爲其制定適合本地實際的流動人口政策留下法律空間,條例特別擬規定“昆明、曲靖、紅河等州(市)可以根據本州(市)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的需要,對流動人口所跨行政區域的範圍作出具體規定。”
有住處有收入可申請常住戶口
爲了使流動人口逐步在就業創業、勞動保障、醫療衛生、子女就學、證照辦理等方面與居住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條例貫徹了以人爲本的服務觀念,並專門就流動人口在居住地享有的公共服務和權益保障作出了規定。
擬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流動人口的公共服務網絡、社會保障體系和權益保障機制;流動人口取得居住證後,在居住地享有11項公共服務和權益,並授權居住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具體的社會保障、公共服務待遇;流動人口取得居住證,在居住地有合法固定住所、有穩定生活來源,符合省、州(市)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常住戶口。
此外,條例通過發放居住證和對用工單位、出租房屋、中介、物業等行業進行規範管理,確保流動人口的各項合法權益得到保障。首先,確保流動人口憑居住證依法享受各項社會服務,條例確定了流動人口管理實行居住登記和居住證制度。規定流動人口到達居住地後,應當進行居住登記,擬居住30日以上的,由流動人口服務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主動爲其辦理《雲南省居住證》,並規定了相應的辦理程序。
其次,通過規範用工單位申報用工信息,確保從業流動人口各項權益有保障,條例擬規定了用工單位對錄用、聘用的流動人口,有信息申報和督促其辦理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的義務;爲規範房屋出租行爲,要求房屋出租人、物業服務公司對承租和服務範圍內的流動人口有信息申報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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