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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下,很多父母在購房時出於規避稅收、逃避債務、減少交易成本、爲子女上學提供便利等方面考慮,直接把房產登記在未成年子女的名下。於是出現了這樣一種奇特現象:襁褓中的嬰兒、還在上學的少年,成了坐擁數百萬元房產的“小富翁”。昨天,記者就此現象採訪了房山法院法官,他認爲“小鬼當家”其實隱藏了諸多法律隱患。
離婚時夫妻不能分割孩子房產
典型案例:張先生與李女士於2005年結婚,4年後,二人花費80餘萬元在海淀區購買一套房屋,並將房屋登記在獨生子張兵(化名)名下,夫妻的初衷是:孩子快要上小學了,海淀的教學水平高,咬牙在這邊買一套房,再把孩子的戶口遷過來,到時候就可以在海淀這邊上小學了。結果,去年,夫妻因感情問題到法院離婚,其他事情都可以調解,但是獨子名下的房產,二人爭執不下,認爲應當均分。
法院審理認爲,張先生與李女士購買房屋時,自願把房屋登記在兒子名下,屬於贈與行爲,根據物權公示的原則,該房產爲張兵個人財產,依據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張先生與李女士不得對該房產進行分割。在張兵年滿18週歲之前,該房屋暫由獲得撫養權的李女士代爲管理。
法官點評:在沒有其他證據證明房屋的真實權屬情況和登記狀況不一致的情況下,房產證上登記的所有權人即視爲房產的所有人。父母出資購房將房主登記爲子女的名字,房產即歸子女所有。夫妻離婚時分割財產是分割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的共同財產,不涉及子女名下財產的分割。而事實上,離婚的夫妻,誰取得了子女的撫養權,誰就可以事實上使用該房屋。所以,孩子擁有房產,會使夫妻離婚時財產分割遭遇困境。
孩子房產父母無權處分
典型案例:法院審理案件時發現,現在不少購房人之所以把房產登記在孩子名下,主要是想規避“遺產稅”。“雖然我國尚未開徵遺產稅,但很多長輩未雨綢繆,認爲房子早晚要留給孩子,不如早點登記給孩子,到時能省一筆稅錢。”法官介紹,持這種心態的父母,雖然把房產登記給孩子,但一直把房子視爲自己的私有財產。例如從商的王某,爲了週轉資金,想抵押孩子名下的房產,遭拒,他便以實際出資人爲由,狀告銀行,希望取得貸款;另外,16歲的小峯(化名),未取得父母同意,就把自己名下的房產抵押,想用80萬元貸款創業,結果創業失敗,銀行申請法院執行該房產,小峯父母認爲自己纔是房屋的實際所有人,兒子未經二人同意將房屋抵押給銀行,應認定該抵押合同無效。法院審理類似案件,一般都會駁回父母的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根據民法通則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爲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這一規定意味着,父母將房產登記爲孩子的名字時,就喪失了處分房產的權利。而且,當孩子年紀達到民法上認可的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時(年滿18週歲或者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其對自己名下的財產擁有完全的自行處分權,抵押、借貸、買賣等行爲都會得到法院認可。在這一情形下,孩子對房屋的處置,可能會給老人的居住、養老等造成重大影響。
爲逃債房屋過戶給孩子無效
典型案例:王女士做商貿生意,累計拖欠供貨商500餘萬元,被告到法院後,王女士痛快地同意與對方調解,承諾三個月內如數歸還欠款,並由法院出具了民事調解書。三個月後,王女士未按約定還款,供貨商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結果法院發現王女士名下無可執行財產。原來在與商貿公司達成調解後,王女士把自己名下兩套房產全部過戶到了自己年僅12歲的女兒名下。供貨商再次把王女士告上法庭,要求確認其過戶行爲無效。
法院審理認爲,王女士的行爲屬於惡意逃避債務,應屬無效。法官還指出,王女士如果拒不改正錯誤,將會因拒不執行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罪而被追究刑事責任。最終,法院強制執行王女士房產,償還供貨商。
法官點評:老賴惡意轉移財產的方式一般有四種:與他人惡意串通轉移財產;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據此,如果債務人存在上述四種方式轉移財產,且造成無法履行司法文書確定義務的,符合刑法規定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控告,由負責執行的法院移交公安機關立案查處。(記者高健通訊員盧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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