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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從晉城市物價局傳出消息,爲進一步規範保障性住房價格行爲,該局出臺新規,對全市保障性住房價格管理進行了明確。
晉城市物價局首先明確,政府直接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不計利潤,按成本價規定稅金制定銷售價格;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計管理費和利潤,稅金按有關規定執行。其次,明確限價商品住房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由市、縣價格主管部門在充分徵求住房建設、國土資源等部門的意見後,綜合考慮土地成本、建設成本、合理利潤及規定稅金等因素,按照周邊市場或同地段、同品質普通商品住房市場銷售價格70%—80%之間的比例測定銷售價格,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並寫入招標文件公開招標。限價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爲銷售基準價格的最高限價,不得上浮。
另外,還明確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由市、縣價格主管部門綜合考慮租房市場租金水平和供應對象的支付能力,原則上掌握在同一時期、同地段、同品質普通商品住房市場租金標準的50%—70%之間。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制定要按規定進行成本監審,實行動態管理,一般每兩年調整一次。(記者李吉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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