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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廣告一切圖片、文字說明以合同爲準。”“因設計調整、氣候變化等原因導致未按期交房的,出賣人不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業主違反公約,物業公司有權強制整改,包括採取停水、停電、停氣等強制措施。”……
對於買過、住過商品房的市民來說,在和開發商簽訂的購房協議,以及和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管理協議中,這樣的條款並不陌生。很多人認爲,這些早已成爲約定俗成的東西,但是,它們卻真真切切地傷害了購房者的利益。
爲此,記者採訪了中倫文德太原律師事務所的律師,爲消費者挑揀出商品房買賣和物業管理合同中的霸王條款予以剖析,並提出應對之策。
1、只要不按期籤合同就算違約
霸王條款:市民祝女士已向開發商交付5萬元定金並草簽購房協議,約定在協議簽訂的15日內簽訂正式購房合同,否則就是違約,定金不予退還。但就在準備籤正式的購房合同前,祝女士的父親突然病重,急需這筆購房款治病。無奈,祝女士決定退房。但開發商卻告知,祝女士已構成違約,定金不予退還。
律師:很多樓盤在購房協議中都有這樣的說明:“本協議簽訂×日內,認購人未能交納首付款或與出賣人簽訂正式購房合同的,認購人所付定金不予退還”,或者“購房者須在本協議簽定之日起,×日內到某處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若購房者逾期未簽訂買賣合同,開發商有權將購房者所定的商品房另行銷售而無需告知,本協議自動作廢,且定金不予退還。”
律師藺楠表示,此條款僅對購房者未能簽訂合同情況進行了約束,但卻未對出賣方進行約束,雙方權利義務不對等。按照《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如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返還定金。如上述情況,開發商不能認定祝女士違約,應退還定金。
2、爲延期交房找“客觀”理由拒不賠償
霸王條款:吳女士買的房子本應半年前交房,可到現在仍無任何動靜。業主們認爲開發商已構成違約,並與對方進行了交涉。但開發商表示,之前簽訂的合同中有“因設計調整、氣候變化等原因,導致未按本合同規定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的,出賣人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條款。如今延期交房就是由於建築設計更改,因此不構成違約。
律師:開工之前,項目已經規劃部門審批,具體到樓高、戶型、每個房屋朝向等,如果變更設計,需要再次經過規劃審批。開發商給的這個說法顯然是不合理的。而只有遇到中考、高考等特殊原因延誤工期,或是由於政府行爲(包括政府強制性文件、行政禁令及片區大面積停水、停電等)導致工程施工期延長的,出賣人才可以免予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3、樓盤以實物爲準
霸王條款:市民王先生向本報記者反映:最近他走訪了省城各大樓盤,發現不少樓盤在樓書最不顯眼的位置上都註明着“本廣告僅供參考,一切圖片、文字說明以合同爲準”,或者“公司對樓盤廣告語有最終解釋權”。王先生質疑道:“大家買房都是通過看廣告瞭解樓盤,最終實物還不一定是這樣,那廣告的意義何在呢?”
律師:廣告也應視爲合同內容,開發商的做法是不合理的。類似的情況還有,開發商爲項目製作的沙盤等建築模型,也標明“僅供買受人蔘考,有關內容均以《買賣合同》及本補充協議爲準”,這種情況同樣是不合理的。這樣的條款,排除了開發商所做商業廣告和宣傳資料成爲要約的可能性,爲其進行虛假宣傳提供了方便。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爲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具體確定,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爲要約。該說明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爲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4、延期辦房產證雙方責任不對等
霸王條款:“因出賣人原因,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房產總價款萬分之一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若因買受人原因未能在出賣人通知入戶之日起15日內,配合出賣人辦理產權登記的,從超過之日起,每日按房產總價款的萬分之五付給出賣人。”
律師:上述條款中,違約金“萬分之一”和“萬分之五”的差別,顯失公平。
此外,按照建設部《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規定:開發商必須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爲購房人辦理房產證。由於開發商的原因,購房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取得房產證的,除雙方有特殊約定外,開發商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而由於現實情況限制,90日內辦理房產證幾乎是不可能的,這時,需要購房者和開發商相互給予理解。
因此,購房協議中出現的上述條款,明顯地加大了買受人責任,減輕了出賣人責任。
5、交易是否達成中介都要收錢
霸王條款:李先生的一套二手房,委託房產中介賣給王先生。但在辦理過戶手續時,由於李先生的妻子不能到場而被卡住,交易無法進行,雙方購房約定隨即解除。但房產中介卻要求李先生支付中介費,這筆費用從李先生支付給王先生的違約金中扣除。理由是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委託人與另一方不能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違約方或合同解除方應向中介公司支付服務費用,費用從違約金中扣除。”
解讀:此條款明顯加重了買賣雙方的責任,而無論交易是否成功,房產中介都可以取得報酬。適用定金規則的雙方應該是房屋買賣雙方,中介公司對違約方進行處罰,將原本全部屬於守約方的違約金拿走了一部分,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6、業主違規裝修物業沒收工具
霸王條款:劉女士所在的小區規定:“業主裝修時間必須在上午8-12點和下午2-6點。”可是有一天,劉女士在6點之後仍未停止施工。
對此,物業公司負責人沒收了劉女士的裝修工具,並稱執行依據是物業管理合同中的規定:“如果因業主違反了有關裝修規定,物業管理公司有權對業主扣留或沒收工具”。
律師: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是平等的民事主體,物業管理公司沒有處罰權,上述條款的規定是物業管理公司對他人財產的侵犯。業主在裝修前都會繳納保證金,物業管理公司可以規定,如果業主不當裝修可以扣除保證金,卻無權沒收業主的工具或扣留業主。
7、不交物業費就停水停電
霸王條款:今年春節期間,由於物業服務極差,王女士與物業公司負責人發生語言衝突,並開始拒交物業費。拖欠兩個月物業費後,物業公司時不時地停掉王女士家的水。
該物業公司負責人認爲,之前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如果業主違反公約中關於業主的有關義務規定的內容,物業公司有權處理,並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有權強制整改,包括採取停水、停電、停氣等強制措施。”
律師:業主在用水、電、氣方面與物業管理公司沒有法律關係,物業公司沒有權力停水、停電、停氣。如果哪家物管公司對業主停水、停電、停氣,業主完全可以起訴物業管理公司,業主將會勝訴。
此外,關於物業費還有一種霸王條款:“買受人在接到出賣人入戶通知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地點辦理房產的入戶手續,逾期不辦理的,視爲已同意入戶。買受人除應支付物業管理費外,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該房產總價款的萬分之二向出賣人支付代管費。”律師表示,這種條款也極爲不合理,業主還未入住,就不應該繳納物業費,物業費應從入住之日起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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