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女士的丈夫有了第三者,經常不回家,她去法院起訴離婚。他們住的房子是婚後公婆給買的,張女士要求分割。
大興法院經審理認為,他們夫妻住的房子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贈與財產,除非張女士丈夫的父母在贈與房屋時明確表明該房只歸他一方所有,否則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她有權在離婚時就該房產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