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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 太原5月9日電題:“部分產權”房頻現市場業內人士警示交易風險
作者趙靜
近日,準備購買二手房的山西人劉女士很糾結,二手房市場中,除100%產權的房子外,公產房等多種產權的房子也在售賣,讓她不知道該如何下手。
記者調查發現,在目前的二手房網站及中介市場上,都有不少公產房在叫賣。業內人士表示,“非全產權房”交易屬違規操作,且購買風險極大,購買需謹慎。
部分產權房處處可見
記者在二手房信息網上發現,在58同城、趕集網等大型網站,“公產房”三個字隨處可見,更有掛着“經濟適用房”的名義售賣。相比之下,同樣位置的公產房的價格均低於“全產權房”,這無疑是讓劉女士猶豫的原因之一。
記者走訪了位於山西太原市的中介公司門店,在天緣房產和我愛我家的門店,店員均提供了“公產房”房源,在過戶方面,天緣房產的工作人員更表示可以“找關係”,花過戶費將名字進行過戶,以防後患。
所謂“公產房”,是指單位職工按標準價(標準價低於市場價或成本價)購買的公有住宅,職工按標準價購房後只擁有部分產權。而“全產權房”是指按市場價和成本價購買的房屋,購房者擁有全部產權,商房、經濟適用房等都是全部產權房。
上世紀福利政策成就今日“部分產權房”
“部分產權房”源自上世紀八十年代之前,居民住房大部分都是單位分的福利房,而推行房改政策之後,爲了鼓勵個人買房,國家實行了“按標準價買房、單位補貼並享有部分產權的政策。“當時的‘標準價’很低,經過折算200多塊錢就能買一平方米,單位再補貼一部分,佔有一部分產權,那麼買一套房非常便宜。這樣就產生了一大批部分產權房。”
因各個單位的福利待遇不同,所以眼下很多人所有擁有的產權也不相同,主要以佔有房產的有45%、46%、49%或71%爲主。”
此外,回遷戶在回遷過程中增加了部分擴大面積等,也是造成公產與私產並存的原因。
非“全產權房”交易屬違規且風險極大
對此,太原市房地產管理局相關負責人表示,“部分產權房”是單位的房子,產權不是個人的不能買賣,而且個人也無法代表單位進行買賣。而且房子是整體,不能只賣手中的產權。不久前出臺的文件中就有指出,中介公司不得銷售代理有保障性的住房或是手續不齊全的樓盤,如有發現立即處理。
而且,對此中介也表示:“除“全產權房”外的房產均不能在太原市房地產交易所過戶,所以以後可能會產生不必要的麻煩,在拆遷之時也不能得到合適的補償,不提倡購房者購買。因爲交易時即使房東稱,‘先買下部分產權,將來只要補齊另一部分產權的價款,就可以辦理全產權,’等等,購房者也不可信。”
另外,提前公正或簽訂合同,約定購房者將來優先買斷剩餘產權也未必是最好的選擇,而且業內人士建議,除非是本單位職工之間進行內部交易,風險會小一點外,否則並不贊成以公正、籤合同等方式,購買部分產權房。
三晉律師事務所駱律師表示曾經代理過類似案件,王先生曾在2010年13萬元購買一套70%產權的單位集資房,當時房東承諾會幫助辦理大紅本的一切手續,但2011年房東卻臨時反悔,以購買合同無效將購房者起訴,而且最終勝訴,退了房款將房子拿回。
只需付成本價可轉100%產權可安全交易
目前,我國已經取消標準價售房方式,原按標準價向職工售賣的公房,提倡職工補足成本價款,轉爲全部產權。
根據國務院發佈的《關於繼續積極穩妥地進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規定,部分產權房可以繼承和出售,但出售時原產權單位有優先購買權,售房的收入在扣除有關稅費後,按個人和單位所佔的產權比例進行分配。
太原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政策指導中心相關負責人表示,如果個人想買斷產權,需提供相關要件並補足價款即可。需要提供的要件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審批表、公有住房出售花名錶、公有住房出售結論表、售房款證明、購房人夫妻雙方身份證明覆印件、《房屋所有權證》等。此外,還需房屋所屬單位出具單位申請報告、公有住房出售審批表、《房屋所有權證》、該樓標準價購房時評審結論表複印件、該樓標準價購房時售房款證明覆印件、測繪報告、具結書等。
而且,如果手續齊全,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就能辦理完結或者作出不予辦理的決定。如果辦理完結,產權將轉爲個人100%產權,這時房子即可上市交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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