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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王秋實)雖然不具有在京購房資格,但張女士仍然想另闢蹊徑購買劉先生的800萬元豪宅。發現購房無望後,她將劉先生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退還已經交納的購房款100萬元。昨天記者獲悉,經海淀法院調解,張女士支付38萬元作為房屋貶值補償。
張女士起訴稱,去年9月,她與劉先生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由她購買劉先生名下位於海淀區西三旗的一處價值800萬元的房屋。現在她發現自己不具有在京購房資格,房屋交易已經無法實際履行,因此劉先生應解除與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並全額返還已經交納的100萬元購房款。
對此,劉先生表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考慮到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北京市的限購政策就已經出臺,張女士應該明知自己不具有購房資格;現在房產價格下降,自己的房子貶值,因此不同意返還張女士已經交納的定金及首付款100萬元。
庭審中,法官發現,在合同簽訂過程中,張女士就已經明知自己不具有在京購房資格,但出於僥幸心理,她一直期望能通過其他手段買房。但直到實際給付了定金和首付款100萬元後,她纔真正意識到:如果提供虛假文件騙取在京購房資格,可能會面臨嚴厲的法律處罰;如不具備在京購房條件,她無法與劉先生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真正買到房子。因此纔想到通過訴訟解除合同要回購房款。
法院審理後認為,由於相關證據材料及證人證言均說明,張女士是在明知自己不具有在京購房條件的情況下而強行嘗試買房,劉先生的房子現在確實存在一定貶值。經過調解,張女士同意給付劉先生一定的賠償款。最後,劉先生退還了張女士已經交納的購房款62萬元,剩餘購房款38萬元則作為張女士向劉先生給付的房屋貶值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