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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租賃了一處房屋準備商用,在申請工商登記時卻被告知,該房爲經適房不能出租和商用。張某將中介及房主告上法庭。昨天記者獲悉,法院認定合同無效,判決房主及中介退還張某租金及押金。
張某稱,他與合順行(北京)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簽訂爲期3年的房屋租賃合同,承租由文某委託合順行出租的房屋,他已告知對方將用作商業用途。但在工商登記時才得知,該房屋是經濟適用房,既不能出租,也不能商用。他只得搬出該房,並將中介及房主告上法庭。
法院經審理支持了張某訴求,判決租房合同無效,中介及房主退還相應的費用。
法官提示,經適房購房人只能用於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閒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變住房用途,任何中介機構不得代理買賣、出租。承租人在與中介機構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時候,應當明確承租房屋的性質,確定房屋是房主擁有完全產權的住房。(記者王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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