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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發布通知,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具體通知如下:
國土資發〔2012〕7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解放軍土地管理局,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部有關直屬單位,機關各司局: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以下簡稱用地預審)制度實施以來,在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加強土地政策與產業政策的協同配合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有力地促進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落地,促進了耕地保護和節約集約用地,促進了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有效落實。但是,隨著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投資管理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用地預審工作中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預審內容有待進一步深化,與項目審批(核准、備案)以及建設用地審批、供應之間的銜接有待進一步加強,跟蹤監管有待進一步強化。為了適應深化改革和規范管理的需要,經研究,現就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用地預審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實發揮用地預審的前置把關作用
(一)嚴格執行用地預審相關法律政策規定。用地預審是《土地管理法》確立的一項基本管理制度,是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嚴格土地用途管制的一項基本政策工具,也是國家基本建設管理程序的必要環節。《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明確要求:“項目建設單位向發展改革等部門申報核准或審批建設項目時,必須附國土資源部門預審意見;沒有預審意見或預審未通過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設項目”。《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42號,以下簡稱《預審辦法》),對用地預審的依據、內容、程序和效力等作出了全面系統的規定。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必須進一步提高對用地預審工作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認識,堅持依法行政,嚴格預審管理,確保用地預審制度真正落實。
(二)深化對用地預審內容的實質性審查。按照深化土地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進一步做好用地預審與建設用地審批內容的銜接,既避免重復審查、提高審批效率,又更好地發揮用地預審的前置把關作用。要加強對預審內容的實質性審查,進一步做好對擬建項目選址、用地規模、佔地類型、補充耕地初步方案等內容的審查,確保耕地保護和節約集約用地各項政策要求的落實;強化對建設項目征地補償費標准的審查,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加強對礦山項目等土地復墾資金落實情況的審查,促進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和生態環境保護。需在用地預審階段提交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和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證明材料的,要做好對有關內容的審查把關。
(三)強化現場踏勘和專家論證。按照《關於在建設項目用地預審中做好實地踏勘和論證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08〕41號)要求,對納入論證范圍的建設項目,要嚴格論證程序、突出論證重點、保證論證質量,把保護耕地和節約用地作為建設方案比選的重要內容,防止為降低投資成本等而佔用大量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要強化前期介入,引導建設項目統籌規劃、科學選址、節約用地,不佔或少佔耕地。要堅持專家論證與行政審查相分離的原則,確保專家論證意見的獨立性、公正性和嚴肅性,更好地發揮專家諮詢作用。
二、嚴格規范經營性和工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
(四)嚴格實行經營性和工業項目用地前置預審。經營性和工業項目,應按照《土地管理法》和《預審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用地預審。預審意見由項目審批(核准、備案)部門同級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出具,預審意見提出的有關要求,作為土地出讓條件納入招拍掛方案,履行招拍掛程序後,由取得土地使用權人嚴格落實。
(五)規范經營性和工業項目用地預審。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前置預審規定,規范經營性和工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主體、辦理程序和有關內容等,做好項目用地預審與招拍掛出讓供地的銜接。嚴禁以土地招拍掛出讓為名,規避用地預審;嚴禁以先行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核發土地使用證等代替用地預審意見。
三、認真做好用地預審與項目審批(核准、備案)的銜接
(六)依建設項目管理權限做好用地預審。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准、備案)的建設項目,由該人民政府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用地預審。對部有關政策性文件明確的項目用地委托預審事宜,實行一事一報制度,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向部提出對單個項目進行授權委托申請,經研究同意授權並出具委托函後,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項目進行用地預審,用地預審意見報部備案。
(七)嚴格執行建設項目前期告知有關規定。按照國發〔2004〕28號文件的規定,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供地政策,已納入同級政府或投資主管部門批准的行業規劃等,投資主管部門有明確意見需加快推進的建設項目,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按照嚴格規范管理、積極主動服務的要求,指導建設單位按要求組織用地預審報件,符合相關規定和要求的,及時出具用地預審意見。對未納入行業規劃的項目,申請用地預審時必須取得同級投資主管部門開展前期工作的書面告知意見,未取得書面告知意見的,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得受理用地預審申請。
(八)切實落實用地預審意見的前置把關要求。建設項目使用土地,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申請用地預審,未經預審或預審未通過的,不得申請審批(核准)項目,不得申請建設用地審批。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設用地范圍內進行改(擴)建的項目,報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准)時,可以不進行用地預審。本通知下發前,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並已取得地方政府頒發的土地使用證的,報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准)項目時,可以不再補辦用地預審手續。
四、加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的在線備案和跟蹤監管
(九)嚴格執行用地預審在線備案制度。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完成用地預審後,必須通過網絡在線備案系統實時逐級上報,經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匯總審核後,在線報部備案。同時抄送相關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對未按要求及時報部備案的省份,部暫停受理其報部用地預審的項目。
(十)加強用地預審跟蹤監管。用地預審意見是項目審批(核准)的前置條件,也是建設用地審批的重要依據。預審意見提出的相關要求,在建設用地審批環節必須加以落實。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在建設用地審批的審查環節,進一步加大對預審意見落實情況的審核力度,對未能落實預審意見提出的要求的,不得通過審核,必要時應當組織專家論證。為進一步加強用地預審和建設用地審批的銜接,切實發揮用地預審的前置把關作用,部將不定期抽查各地用地預審制度的執行情況,國家土地督察機構將其納入督察范圍,對未按規定進行用地預審和用地預審意見落實不到位的,將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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