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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陽臺、贈空中花園、贈飄窗……在商品房銷售中,開發商習慣於用各種贈送房屋建築面積的行爲來吸引消費者。對此,合肥市日前出臺新規,對各類“贈面積”行爲作出規定,凡是不符合相關建築標準要求的陽臺、飄窗等均要計入建築面積,將不能隨意贈送。
記者從合肥市房地產管理局瞭解到,根據新出臺的《合肥市關於地下室、陽臺等建築面積計算的規定》,地下室建築面積不計入建築密度和容積率;半地下室在室外地平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過1.5米的不計入建築密度和容積率;半地下室在室外地平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過1.5米的,按一定公式計算。
對於房屋中各類形式的陽臺、入戶花園、空中花園、活動平臺等非公共活動空間,合肥市規定,其水平投影面積之和不應超過該層建築水平投影面積的15%,陽臺進深應不大於2.0米,寬度應不大於陽臺所連接居室開間寬度,每套住宅陽臺個數應不大於2個。一旦超出上述界限,則超出部分應按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全部建築面積,並計入容積率。
此外,新規還規定,房屋飄窗高度如果小於0.45米或進深大於0.6米,且飄窗窗臺上方空間的結構高度不小於2.2米時,必須按挑出外牆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全部建築面積,並計入容積率。
合肥市還要求,要嚴格控制建築物的設備平臺面積,設備平臺面積應根據設備尺寸合理確定,不得任意放大,超過標準的設備平臺也要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全部建築面積並計入容積率。而對於露臺,新規將其定義爲“房屋中的屋頂平臺或由於建築結構需求而在其他樓層中設置的無頂蓋平臺”,在房屋登記計算建築面積時,露臺不計算建築面積。(記者馬姝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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