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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戶花近7萬元裝修合同到期索補償
若無約定房東不賠付
●事件回放
昌平居民張某將自家的門面房出租給沈某開理發店,雙方約定租期3年,自2008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止,租金每月2500元,按季度繳納。合同生效後,沈某對房子進行了裝修,並開張營業。
2011年6月初,在租期將滿時,張某找到沈某,問其是否繼續承租,沈某明確表示:不再承租,合同期滿就搬走。但要求張某給其8000元的裝修補償。
沈某認為,當初裝修門店花了近7萬元,雖然現在他不再續租,但房子還可以繼續做理發店,故要求張某給予補償。張某認為不合理,於是到司法所諮詢。
●司法解答
昌平司法局蔡青、高海迪:根據相關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補償裝修費用的,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張某與沈某的租賃合同中沒有關於裝修費用的約定,所以依照規定,沈某無權要求張某補償裝修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