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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交5萬元到10萬元不等的好處費,就可以將不符合經濟適用房購買條件的改爲具備購買資格,並保證能拿到經濟適用房指標。河南省鄭州市紀委和鄭州市檢察機關深挖細查,在9個月時間裏,一舉查辦13件17人經濟適用房建設和管理領域中的職務犯罪案件。土地、建設、房管、規劃、物價、鄉鎮政府、村組幹部,甚至還有負責戶籍管理的少數公安人員都涉及其中。
爲了保證經適房分配公平,國家的相關制度建設可謂詳備,而鄭州也出臺了《鄭州市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申請經適房須過8流程,還特別規定,各街道辦、鄉(鎮)政府要進行“三級審覈,兩次公示”,做好資格認定工作。遺憾的是,較爲完善的制度建設,卻敵不過弄權謀私之手。
鄭州經適房醜聞,展示了一個權力集體違法的可怕標本。當土地、建設、房管、規劃、物價、鄉鎮政府、村組幹部和戶籍部門,都爲了利益喪失底線,再嚴密的制度也會土崩瓦解;當各個部門沆瀣一氣,集體沉淪,制度的尊嚴就會蕩然無存。這一醜聞再次提醒我們:制度的威力在於執行力。但制度靠人來執行,欲保證制度的尊嚴和威力,就得管住人,讓執行制度的人不敢造次,無法權力尋租。
縱觀不少經適房醜聞,一些公職人員之所以不憚於在經適房上上下其手,最主要的原因就是違法成本過低。違法成本低,卻獲利甚豐,外部監督無力、內部監管失靈,必然讓一些利益薰心之徒前“腐”後繼。
提高違法成本,讓包括經適房、廉租房在內的保障房帶上高壓電,相關人員纔會有所忌憚。這一點,我國香港特區的做法可圈可點。據報道,在香港,公屋申請作假最高會被罰5萬元或被判6個月監禁。同時,在公屋住滿十年後,房委會每兩年就會要求租戶申報一次財產。收入和財產若高於某個限額,會要求一年內搬出,若低於限額又屬於收入較高者,則會被加租。一個典型的案例是,2007年1月,82歲的香港高等法院前大法官李柏劍及其妻子因隱瞞200萬元鉅額財產,騙取綜援金和公屋,被判入獄11個月。
當然還必須強化監督。前不久,國務院常務會議明確要求建立健全保障房的監管機制,老百姓的眼睛是雪亮的,經適房、廉租房的分配公平不公平,老百姓看在眼裏,心中有數,其實是最大的監督力量。腐敗是保障房的死敵,保障房一旦腐敗,不僅違背了保障房的存在本意,還挫傷社會公平。公租房應姓公,經適房也應該姓公,盡最大可能壓縮腐敗空間,確保公平,抵達正義,才能讓更多的住房困難羣體享受到制度善意。(王石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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