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草案規定,診斷結論、病情評估表明就診者爲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並有以下兩種情形的,應當對其實施住院治療:一是患者已經發生傷害自身的行爲,或者有傷害自身的危險,或者不住院不利於其治療的;二是患者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爲,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
精神衛生法草案: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危害他人安全可強制其住院
新華網北京10月24日電(記者呂諾、胡浩)24日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精神衛生法草案,強調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同時提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危害他人安全可強制其住院。
草案規定,診斷結論、病情評估表明就診者爲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並有以下兩種情形的,應當對其實施住院治療:一是患者已經發生傷害自身的行爲,或者有傷害自身的危險,或者不住院不利於其治療的;二是患者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爲,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
草案規定,對第一種情形,經負有監護職責的近親屬同意,醫療機構可以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負有監護職責的近親屬不同意的,醫療機構不得實施住院治療。對第二種情形,患者或者其負有監護職責的近親屬不同意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經複診、鑑定仍需要住院治療的,負有監護職責的近親屬應當同意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負有監護職責的近親屬不同意實施住院治療,或者精神障礙患者擅自脫離住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措施執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