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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阱二
約定少繳購房交易稅
買家拒報低價違約
2010年5月23日,葉先生在番禺祈福新村看中了一套住房,房屋成交價爲90萬元,須支付中介諮詢服務費1.8萬元。但是到了6月9日,買賣雙方和中介公司依約前往房管部門,準備辦理房屋的遞件過戶手續時,葉先生因稅費問題而中途離開。同年8月2日,葉先生被中介告上法庭,要其支付中介費並承擔延遲交納違約金。
對此,葉先生既氣憤又無奈,稱當初中介公司向他承諾,購房稅費僅需約3.2萬元,他才同意以90萬元的價格買房,而且三方簽訂合同時就明確將3.2萬元稅費以合同條款的方式予以確定。但是當葉先生依約前往辦理過戶手續時,中介公司要求葉先生按73萬元成交價繳納房屋稅費。葉先生認爲,中介公司串通業主要求他虛報交易價格,是偷逃稅款的違法犯罪行爲,他有權拒絕。
至於中介諮詢服務費,葉先生指出,除了促成簽署合同的費用外,還包含後期交易的服務費用,而後期交易因中介公司的違約行爲導致未能辦理,應由中介公司自行承擔相應責任。
中介公司則辯稱,偷漏稅收這是行政問題,與合同效力沒有關聯性。而且房屋交易的稅款依照合同約定應由葉先生負擔,而實際上,簽約時是葉先生提出少交稅款卻又中途違約。
法院判決
稱中介少報稅費缺理據
法院判決指出,交易稅費的計算標準是政府公開的信息,葉先生對於涉訟房屋的稅費完全可以查詢有關信息得知,且雙方約定房屋交易的稅費應由葉先生承擔。故葉先生稱中介公司故意隱瞞事實少報稅費,缺乏理據。因此,葉先生以中介承諾少繳交易稅未能兌現爲由拒絕履行合同,實屬違約,應依約承擔相應責任。
律師說法
“黑合同”法律效力更大
朱永勝律師指出,這個案件實際上涉及“陰陽合同”、“黑白合同”的效力問題。與中介和賣方簽訂的真實合同是個“黑合同”,與到房管局簽訂的“白合同”在效力上比較,反而前者因爲是真實的意思表示,效力更大。朱永勝律師指出,報低交易價格的偷逃稅行爲屢見不鮮。這種做法對買家來說談不上造成侵害,特別是在二手房買賣過程中,這種行爲已經成爲一種公開的祕密。
朱律師指出,交易稅費是政府公開信息,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不能因爲中介承諾稅費可以少交而沒有做到就不履行合同。朱律師提醒各買家,目前房管部門推出網上籤約系統,計劃與銀行合作,以後網上登記的價格或成爲該房屋進行抵押貸款的標準。換句話說,如果交易價格寫少了,以後到銀行抵押的貸款也會相應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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