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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養老”一直深受人們關注,近兩年全國兩會期間都有“以房養老”方面的提案。日前,“以房養老”提案的辦理部門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由於我國房屋產權爲70年,“以房養老”難以推行,“而且,如果是房價上行期,‘以房養老’問題不大,可如果遇到房價下行期,有可能遇到其他問題。”
“以房養老”具體操作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所謂的住房反向抵押貸款,老人將自有房屋抵押給金融機構,之後按月從金融機構領“工資”,老人離世後,房屋歸放款的金融機構所有。二是上海等地已經在試點“以房自助養老”,老人將房子賣給公積金管理中心,交易完成後,老人可一次性收取房款,房屋由公積金管理中心再返租給老人,老人按照約定支付租金。
顯然,無論是哪種“以房養老”模式,本質都只是一種比較特殊的房產交易而已。銀監會以房屋產權70年以及房價可能不穩定兩個理由,來否定“以房養老”的可行性,其實是沒有多少道理的。因爲這樣的前提其實一直都存在,卻絲毫未曾影響其他形式房產交易的火爆;憑什麼到了“以房養老”這種比較特殊的房產交易中,就成了不可逾越的障礙呢?
以“房屋產權70年”作爲“以房養老”難推行的理由,更多反映的恐怕只是相關部門對於推行“以房養老”的消極態度。真正的問題在於,對於“但存方寸地,留與子孫耕”觀念濃厚的國人而言,“以房養老”難免會有一種苦澀的味道。因此,但凡日子還過得去,老人們一般是不會選擇這種方式的。事實上,“以房養老”在國外同樣只是一個補充,並非普遍使用的養老模式。
對於養老金和積蓄足以維持體面晚年生活的人來說,“以房養老”無甚必要;真正需要“以房養老”的其實是窮人。矛盾的是,越是窮困的人,越難擁有自己的產權房。依現在的高漲房價,真正的窮人根本買不起房子,他們租來的房子或者居住的政府保障房,顯然無法拿來“以房養老”。此外,廣大的農村居民是最需要類似“以房養老”來保障晚年生活的,問題是農村的房子往往沒有房產證,不能轉讓,不能抵押。
有房子的人大多不需要“以房養老”,沒房子的人根本沒辦法“以房養老”,富家水澆不了窮家田,這是“以房養老”最大的侷限性所在。真正屬於政府部門必須履行的職責,還是要負起兜底性、普適性的養老責任,比如讓所有公民都能擁有一份體面的養老金,比如拉平企業養老金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的差距,比如“讓農民擁有房屋產權”,比如明確房屋70年後的產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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