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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已於本月13日起施行,其中最被熱議的內容被網友們高度總結為“婚前買房誰首付產權歸誰”,“父母給兒子買房兒媳沒份兒”。
有人認為,新司法解釋保護了在婚姻中處於強勢地位的一方,損害了弱者利益,“徹底鼓勵AA制婚姻”;也有人認為,法律的變動可能會改變年輕人的擇偶觀念,由追求“富二代”變成開發“潛力股”。
《婚姻法》新司法解釋引起如此大的討論,可見人們對“財產分割”這個難以啟齒但又利益攸關的話題的濃厚興趣。為此,記者試圖通過對比國外的類似法律,來理清究竟怎樣“分家”纔是合情合理的。
父母給買房?西方沒這一說
實際上,“婚後父母給買的房子,另一方無權分割”一條是非常有中國特色的條款,在西方鮮有先例。
首先,在西方國家,子女成年,父母的撫養義務就已經盡完,而且西方也沒有父母在子女成家後還給予大筆經濟資助的傳統,西方的父母更注重的是自己如何安度晚年,享受生活。
此外,由於西方國家的人在購置房產時大都采用按揭方式,還款期動輒幾十年,因此房產在許多人看來只是一項缺乏流動性的資產,因此西方人並不像中國人這麼看重房子。
在英國離婚房產不在名下也能分
處置離婚的房產時,英國法律並不僅僅以房產在誰的名下來確定其歸屬。法官會考慮子女的福利、夫妻雙方的收入能力以及雙方各自在撫養子女、照看家庭方面的貢獻等。
即便是只有一方提供購買房產的全部費用,法律仍然認可另一方對房產的非財物貢獻,並會支持其在分割房產時獲得一定的權益。
在處置房產時,法官往往會根據房產的價值、雙方的收入以及子女狀況來做出不同的決定。比如獲得子女監護權的一方,往往有更大的機會留在原來的房子。
但這並不是說另一方就此被掃地出門,法官還會根據房產的計價,判決留在房子裡的一方支付相應權益。
美國也類似主婦分得丈夫一半財產
美國也有類似情況。美國規定,結婚後雙方獲得的所有財產均為共同財產,這絕非一紙空文,在美國這是有先例的。
2007年6月,美國芝加哥市庫克縣一家法院對一樁離婚案作出判決。家庭主婦馬婭從身為能源大亨的丈夫米哈伊爾手中分得一半財產,價值高達1.84億美元。
盡管米哈伊爾認為,家產都是自己辛辛苦苦賺來的,他應該得到其中大部分,但法官認為,馬婭曾與他一道共渡難關,給了他許多幫助,因此也是財富的創造者。
法國規定嚴隱瞞財產者將被罰沒
法國《民法典》規定,夫妻雙方的任何財產都歸雙方共同所有。
在進行財產分割時,如果是雙方協議離婚,財產分配由雙方在正式離婚之前自主協商。
在進行財產分割時,夫妻雙方必須提供詳實的收入狀況。如果夫妻任何一方被發現人為隱瞞自己財產狀況,法官將沒收隱藏的全部財產,因為這是一個“隱瞞共同財產”的罪行。
分啥不重要重要的是能不能公平
記者注意到,盡管涉及房產分割時會有比較詳細和復雜的處置方法,但從法律原則上,國外法律在涉及離婚財產分割時,並沒有對房產給出特別的規定,而是把房產看成一個家庭眾多財產中的一項。
分割財產的原則很簡單:除非婚前有約定,否則所有財產都是共同財產。可以看出,國外在進行離婚財產分割時,將公平放在了最重要的位置。
在中國,人們之所以對房產的分割更感興趣,是因為房產在中國人的財產構成中過於龐大的比例造成的。在我國家庭資產構成中,房產佔比高達63%,遠高於美國家庭的33%比例。
丑話說在前婚前協議解決大問題
雖然有平均分割原則,但在法律實踐中,國外離婚案件中並不全是平均分割家產,因為婚前財產協議在這些國非常普遍,結婚時“把丑話說在前頭”,萬一真的離婚了,分家時照著協議按圖索驥,往往更有效率,也避免了異議。
在美國人看來,婚前協議為雙方做好了“以防萬一”,在離婚時往往能夠免去很多不必要的爭執。
舉個例子,好萊塢影星湯姆·克魯斯在迎娶第三任妻子凱蒂時,據說女方的老爸是位資深律師,為兩人起草了一份詳盡的婚前協議。該協議規定:如果婚後未滿11年離婚,凱蒂可獨得他們的加州豪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