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市物價局昨日發佈信息,爲規範商品房銷售價格行爲,建立和維護公開、公正、透明的市場價格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市物價局結合我市實際情況,轉發《關於印發〈遼寧省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並制定補充通知,自8月15日起執行。
根據規定,凡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中介服務機構銷售新建商品房時,均應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遼寧省物價局的相關規定實行明碼標價。中介服務機構銷售二手房的明碼標價參照上述相關文件規定執行。商品房實行銷售價格備案制度,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應將預售商品房的銷售價格向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市內四區和高新區新建的商品房到市物價局備案;其他區市縣及先導區新建的商品房到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備案時商品房經營者應提交書面申請,並須按規定提供相關資料。
已取得預售許可和銷售現房的商品房經營者,須在商品房公開銷售24小時之前,在其銷售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商品房銷售綜合信息公示表,明確標示以下與商品房價格密切相關的因素:開發企業名稱、預售許可證、土地性質、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樓盤名稱、坐落位置、容積率、綠化率、車位配比率;樓盤的建築結構、裝修狀況以及水、電、燃氣、供暖、通訊等基礎設施配套的具體情況;當期銷售商品房的基本狀況,包括每套商品房的銷售狀況、房號、樓層、戶型、朝向、層高、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銷售停車位的,應標明每個車位的面積和銷售總價;商品房銷售的付款方式、優惠折扣及享受優惠折扣的條件。
商品房銷售應當公示以下收費:商品房交易及產權轉移等代收代付的具體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依據。代收代辦費用應當標明由消費者自願選擇;商品房銷售選聘了物業管理企業的,商品房經營者應當同時公示前期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及收費依據、收費標準。對已銷售的房源,商品房經營者應當予以明確標示。如果同時標示價格的,應當標示所有已銷售房源的實際成交價格。
對許可納入當期銷售的所有商品房要一次性公佈全部房源,並按價格主管部門備案的價格公示房源的銷售價格明細表,實行一套房一標價。商品房經營者與物業買受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買受人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協議,約定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及擬定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並在商品房銷售場所的顯著位置予以公示。實際銷售價格爲銷售給購房者的最終結算價格,嚴禁經營者在銷售價格之外,向購房者收取任何費用。
商品房經營者在廣告宣傳中涉及的價格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嚴謹。商品房經營者不得使用虛假或者不規範的價格標示誤導購房者,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商品房經營者不按照本細則明碼標價和公示收費或者利用標價形式和價格手段進行價格欺詐的,由縣級以上各級物價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爲行政處罰規定》、《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和《禁止價格欺詐行爲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行政處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