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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質時代,財產向來被視爲撩撥婚姻生活中最爲敏感的那根神經。8月12日出臺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使婚姻與財產再次成爲人們議論的焦點,尤其是房產的產權歸屬事宜上。
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共有19條,涉及的內容十分豐富,直接涉及房產的就有5條,其中,第七條“父母出資爲子女買房”以及第十條“夫妻婚前個人買房,婚後共同支付按揭”最受人們關注。不少網友表示,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對房產產權歸屬有了較爲清晰的條文界定,可以避免以後產生其他的糾紛。但也有網友認爲,新的司法解釋會令夫妻中沒有在婚前買房,卻在婚後承擔相應按揭責任的一方吃虧。
如暢銷書作家陸琪就在微博上表示,你辛辛苦苦和老公還貸款二十年,給人生孩子、又工作又養家,一百萬的房子還了一百三十萬貸款,最後你沒有所有權,只有含糊不清的補償權。對此評論,網友褒貶不一。
婚後按揭部分屬夫妻共有
杭州各法院早已按此分割
當前中國,夫妻一方婚前按揭買房子,婚後共同還貸款,這種現象很普遍,所以人們對這方面的財產分割自然十分關注。浙江六和律師事務所劉成林律師表示,在《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釋中第十條明確了,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爲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其實,在新的司法解釋出臺前,杭州各法院已經是按這樣的方式來處理離婚案件中的房產事宜了。”劉成林律師說,“現在8月13日開始實施的司法解釋以明確的條文將其固定下來。這裏面涉及幾點:一是要在結婚前;二是以銀行按揭方式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三是婚後按揭款視爲夫妻共同財產;四是婚後共同按揭部分的增值要列入補償中。當然,如果之前夫妻雙方有約定的,那就按約定來分割。”
簡單地說,婚前買房,誰首付且產權登記在誰名下的,離婚時產權歸登記方所有,但婚後的按揭還款部分屬於夫妻共有,同時,此部分的增值也得由產權方補償給另一方。
父母出資最好通過銀行轉賬
產權登記在個人名下很關鍵
此外,另一個最受人們關注的司法解釋,針對的也是當前中國較爲普遍的現象,那就是父母出資買房。“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爲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8月12日的新聞發佈會,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表示,從《婚姻法解釋(三)》公開徵求意見反饋的情況看,作爲出資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們擔心因子女離婚而導致家庭財產流失。在實際生活中,父母出資爲子女結婚購房往往傾注全部積蓄,一般也不會與子女簽署書面協議,如果離婚時一概將房屋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勢必違背了父母爲子女購房的初衷和意願,實際上也侵害了出資購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購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視爲父母明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比較合情合理。由雙方父母出資的,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更爲符合實際情況。
“我覺得這個第七條是與物權法聯繫起來了。關鍵不在於出資是全額還是部分,關鍵是登記在個人名下。”浙江六和律師事務所的張林利律師表示,在實際操作中,還存在着矛盾:“該條文講的是‘婚後父母出資,且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而現有的房屋產權登記制度,要求夫妻雙方同時到場,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
對此,劉成林律師認爲,新的司法解釋出臺後,相信相關的產權登記制度會有所調整,在目前尚未調整時期,還是有辦法可以解決該矛盾的,比如通過三方公證,或出資父母子女的配偶有明確聲明,都可以完成“婚後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父母子女一方名下”。
顯然,這樣的方式在實際操作是會引發夫妻矛盾的,而另一方面,律師也提醒出資父母,在爲子女購買房屋時,一定要做好出資證明:“不建議父母用現金購買房屋,因爲舉證會比較麻煩。比較推薦父母使用有記錄可查詢的銀行轉賬,從自己的存摺或信用卡上直接轉到開發商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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