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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報訊(記者/唐夢通訊員/黃志慶李允玲)以140萬元的價格在房產中介處放盤賣房,與陳某簽訂合同後,又將房屋以145萬元的價格出售給第三人黃某,莫某夫婦以為可以多賺5萬元,沒想到違約後被陳某告上法庭,被判賠違約金14萬元。
經法院查明,去年10月10日,陳某與莫某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一份,合同約定莫某將其與李某共有的位於順德區北滘鎮某小區的房產作價140萬元出售給陳某,並約定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等同於樓價10%的違約金。莫某在該合同賣方一欄書寫了“莫某、李某”的簽名。
同日,陳某向莫某支付合同約定的定金3萬元。同年11月1日,莫某、李某共同決定將案涉房產以145萬元的價格出售給黃某,並於11月12日申請辦理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11月13日,陳某向莫某發函敦促其履行協助辦理涉案房產按揭手續義務時遭到莫某拒絕。
據了解,莫某與李某系夫妻關系。莫在房地產中介公司放盤,此後接受多家中介企業介紹的買受人看房協商。
一審法院認為,綜合雙方提供的證據,陳某與莫某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對陳某、莫某、李某均有約束力。莫、李兩人在本案《房地產買賣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前,將涉案房產出售給第三人,並已辦理房產轉移登記手續,致使原合同無法繼續履行,陳某據此要求解除雙方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理由充分。
此外,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陳某要求莫、李返還定金3萬元、並依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14萬元的訴訟請求,理由充分。
一審宣判後,莫某、李某不服一審判決,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訴。
李某認為,自己和莫某將房屋委托中介機構放盤,有將房產轉讓的意圖卻不能直接推斷在本案中莫某享有共有房產的代為處分權。“合同上的簽名不是我親筆寫的,這表明莫某簽訂房產轉讓合同的時候,我並不知情。” 佛山中院審理認為,雖然李某未在合同上簽名,但根據現有證據可以認定案涉合同的簽訂是莫、李兩人的真實意思並無不當,因此,案涉買賣合同合法有效,莫、李兩人上訴主張合同無效的理由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