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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昨天獲悉,省政府法制辦已向社會公開《江西價格監測規定(徵求意見稿)》(下稱《辦法》)。根據該《辦法》,價格監測定點單位不得遲報、瞞報、拒報或者僞造、篡改價格監測資料,否則,最高將被處罰5000元。
該《辦法》提出,價格監測實行監測報告制度。價格監測機構須對主要農副產品、重要農業生產資料、重要工業生產資料、主要能源、主要消費品;醫療、教育等服務;房屋、土地;國家和本省確定的其他重要商品和服務實行監測。
該《辦法》規定,本行政區域內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出現異常波動或者異常波動徵兆時,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實施應急監測,並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價格主管部門報告。(首席記者吳躍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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