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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業主找到一個體裝修經營部裝修房子,雙方約好包工包料且材料應經業主事先認可。然而,施工過程中,業主卻發現線管、閥門等質量並不符合其要求,帶來安全隱患,於是與裝修方產生糾紛並鬧上法庭。日前,河東區法院經審理後,判令解除雙方簽訂的裝修合同;被告返還原告裝修款1.11萬元;被告將其施工的水、電、暖、下水工程拆除,恢復原狀。
爲裝修自家一套40多平方米的一居室房屋,市民蔣某於2010年9月與本市一家裝飾工程部的個體經營者錢某簽訂了《天津市住宅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條款》,約定由錢某承包蔣某住宅的裝飾裝修工程。據蔣某稱,雙方在合同中約好包工包料,工程款爲2.1萬元,水、電、暖、下水單算。因房屋是裝修給老人用的,所以蔣某多次告訴錢某裝修要保證質量,安全第一,裝修第二,同時要求開關插座是銅芯的,電線用小貓牌的,管子用日豐管材,管件截閥門用銅的。然而,水、電、暖、下水沒有做完就出現很多問題:截閥門管件是鐵的;下水管、線管用的不是日豐管材,而且線管非常薄質量差;拐角處沒有用拐角線管;屋頂、牆體都不串線管,造成了安全隱患。由此,蔣某認爲,錢某的上述行爲屬於偷工減料,已構成違約,且侵犯了其財產和人身權利,於是訴至法院,要求錢某拆除還未完工的水、電、暖、下水工程,恢復原狀;賠償工程延誤違約金6300元、2010年至2011年度暖氣費844元;解除裝修合同,由錢某退回已預付工程款1.2萬餘元。
法庭上,被告錢某表示不同意原告訴求,並提出,他是按照合同進行施工的,所用一切材料都是符合國家標準並都具備合格證書,不存在質量問題,人身安全完全有保障。施工程序也是按原告的要求去做的,每做一項都是原告同意的,材料的供應方式都是雙方約定的。由於原告的無理要求和阻撓並違反合同拒交水、電改造工程款,迫使工程難以進行,給其造成了不良影響和經濟損失,原告應賠償其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已按約定履行支付工程款的義務,被告應按合同約定履行施工的義務。根據合同約定“應當由乙方(被告)提供的材料、設備,乙方在材料、設備到施工現場前通知甲方(原告)。雙方就材料、設備質量、環保標準共同驗收,由甲方書面確認”,現原告主張被告提供的材料沒有其書面確認,而被告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使用的上述材料已經原告書面確認,故應認定被告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存在違約行爲。現原、被告雙方因水電改造工程的工程質量及工程款數額發生爭議,原告明確表明不繼續履行合同。被告雖不同意解除合同但其提出同意解除合同的前提是要求原告支付違約金和賠償各項損失的抗辯,因被告並未提出反訴,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訴求,應予支持。合同解除後,被告應將原告已交付的工程款返還原告。鑑於在被告進場施工後已進行了部分項目的施工,因此在被告返還工程款時應扣除其已完成工程項目的工程款。庭審中,原、被告均認可被告已完成了整體拆改的施工,故原告應給付被告該項工程款1500元。至於被告已進行的水、電、暖改造工程,因被告違約在先,且原告對被告施工中所使用的材料不予認可並要求拆除、恢復原狀,故對於原告該項訴求,予以支持,原告不應向被告支付此項工程的費用。關於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工程延誤違約金的訴求,因不符合合同約定,不予支持。關於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暖氣費的訴求,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記者孫啓明通訊員王琪劉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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