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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8日,年僅23歲的遼寧科技館只用了6秒鐘就與人世“永別”了。僅在2010年,就有江西南昌著名地標五湖大酒店被整體爆破,建成僅13年;3月,落成不滿10年、耗資3000多萬元的海南海口“千年塔”淪爲了“短命塔”。在合肥,不足1歲的16層建築也夭折了。有學者感慨,“我們有5000年的歷史,卻少有50年的建築。”(5月11日《中國青年報》)
已經有太多的“短命建築”引起公憤。有調查顯示,85.8%的人表示自己所在城市有過“短命建築”,也就是說,幾乎每個城市都有“短命建築”。而且,與國外上百年的建築壽命相比,我國的建築平均壽命僅25-30年,實在讓人汗顏不已。
我國建築何以“短命”?有學者歸納爲質量、規劃、政績和暴利四方面原因。其實,除此“四說”之外,還有“腐敗說”、“GDP說”等等。比如,某市的“腐敗巨蛋”就是腐敗摧毀了建築。再如,“拆也GDP,建也GDP”,就是因爲GDP要了建築的命。無論什麼“說”,“短命建築”既是一種“城市病”,更是一種“權力病”。
一些地方權力部門對建築想拆就拆,想建就建,而幾乎沒有什麼力量能夠阻止權力肆意妄爲。對於某些地方權力部門來說,既不顧及資源消耗,也不考慮環境污染,更不去想“權證在、物業亡”引發的一系列社會問題。至於輿論批評、羣衆反對,這些地方權力部門只是當做“耳旁風”。
所以,拯救“短命建築”最根本的辦法就是要制約權力。首先,法律要擔當起拯救“短命建築”的重任。儘管我國《民用建築設計通則》規定,重要建築和高層建築主體結構的耐久年限爲100年,一般性建築爲50年至100年。但這樣的規定沒有明確禁止人爲破壞建築壽命,也就對地方權力部門缺少約束力;我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也有規定,對符合城市規劃和工程建設標準,在合理使用壽命內的建築物,除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決定拆除。但其中並沒有明確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公共利益”也沒有明確界定;我國還有《建築法》來規範各種建築活動,但對於建築的工程質量要求以及壽命長短沒有明確而具體的標準和要求,籠統而缺乏操作性。法律不明確不完善或不落實,某些權力部門必然無所顧忌。
其次,建設主管部門要對“短命建築”說不。住建部有關負責人曾公開表示,我國是世界上每年新建建築量最大的國家,每年新建面積達20億平方米,使用了世界上40%的水泥、鋼筋,建築的平均壽命卻只能維持25—30年。這說明建設主管部門也對“短命建築”不滿。但這種不滿不能是說說而已,而應該用實際行動制止建築拆除。在筆者看來,建設主管部門理應把主要城市的建築拆除審批權收回來,制約地方政府想拆就拆的權力,對未經批准的拆除行爲要進行嚴厲懲罰。同時,還可效仿節能減排與幹部問責掛鉤的做法,讓“短命建築”與問責掛鉤。因爲,作爲建設主管部門,有責任有義務制止亂拆亂建。
此外,要充分發揮地方人大和社會公衆的監督作用。一是,在建築項目規劃審批階段,要廣泛徵求地方人大和社會公衆的意見建議,讓每一項規劃每一幢建築都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審批,審批環節要有公示,要經得起質疑;二是,在拆除每一幢建築之前,要有公開透明的論證機制,要有公衆參與。只有法律規範、建設主管部門管理和社會監督都硬起來,“短命建築”的混亂才能終結。馮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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