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年過六旬的兩兄妹爭房產,由民事訴訟到行政訴訟,由一審、二審、發回重審,至再審等數次判決、撤銷,歷時7年妹妹終於取得了第一階段的勝訴,法院認定哥哥已取得的房產證無效。
哥哥已取得房產證
妹妹敗訴
今年60歲的王莉梅自2003年開始與其73歲的哥哥王明國打官司,爲的是由誰作爲去世的父親生前承租的公產房的續租人。
經過法院的一審、二審、發回原審法院重審、二審法院第二次二審等程序,判決結果是原告王莉梅敗訴。原來,在法院一審開庭之前,被告通過享受公產房“房改”優惠政策,購買了訟爭房屋。兩審法院的兩份生效的法律文書均一致裁定,因訟爭房屋的所有權人已經明確,該房屋以前的承租權糾紛不能再審理,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高院作出《行政裁定書》
指令再審
王莉梅不服判決委託天津英聯律師事務所楊國森律師代理該案,2005年4月,王莉梅以 “發證行爲違法”爲由,將某區房管局告上法庭,請求撤銷王明國持有的訟爭房屋的產權證。同年8月,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區房管局敗訴,撤銷向王明國發放的房屋所有權證書。
區房管局不服區法院判決,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法院經過二審,判決區房管局勝訴,且該判決爲生效的終審判決。此後,王明國就以持有產權證爲由,向法院提起騰房之訴。與此同時,王莉梅向法院申請再審,又經過了整整3年的時間,2009年7月,市高級法院終於作出了《行政裁定書》,指令該中級法院對本案進行再審。
行政訴訟勝訴
產權證被撤銷
市高級法院下達指令再審的裁定書後,2010年7月法院經過再審後作出判決:持有的訟爭房屋產權證,再次被法院依法撤銷。
法官說法:
本案的特殊性在於訟爭房屋的產權是由承租權變更而來,只有訟爭房屋的承租人才有權購買承租房屋的產權。而王明國在申請辦理購買手續時,雖已成爲訟爭房屋的承租人,但此時王莉梅已就訟爭房屋提起確認承租權的訴訟,在區房管局頒發房屋產權證時,訟爭房屋的承租人因民事確權的訴訟爲不確定狀態。依據《房屋所有權登記辦法》的規定,訟爭房屋的產權證應暫緩頒發。在訟爭房屋仍在民事確權訴訟期間,區房管局不應發放訟爭房屋產權證。
發表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