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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物價局、住建廳聯合修訂發佈《海南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海南省普通住宅物業服務分等收費標準》、《海南省普通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共用水電分攤辦法》等物業服務收費管理政策,並規定自5月1日起執行。省物價局副局長董德標在迴應爲何沒有召開聽證會時介紹,因爲不涉及標準變動,所以我省沒有召開聽證會。
新規標準與原等級標準不變
據介紹,現行物業服務收費相關政策基本是10年前制定的,收費管理辦法曾於2006年進行修訂,但與當前物業管理要求不相符,此次修訂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家發改委、建設部《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海南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下稱《條例》)等法律法規。
新修訂的《條例》實施後,對收費政策提出新的要求,爲貫徹實施《條例》,決定重新修訂相關政策。新修訂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與原等級標準不變,同樣分爲高層住宅、多層住宅和多層帶電梯三種類型、四個等級,最高收費標準爲高層一級2.00元/平方米/月,最低收費標準爲多層四級0.50元/平方米/月,物業管理區域的日常維修養護費用統一由物業服務收費列支,不再單列日常維修養護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協商確定。
“因爲不涉及標準變動,所以不需要召開聽證會。我們主要就細化服務項目和量化服務標準問題進行論證和網上公開徵求社會意見。”董德標表示。
“管理者”轉變爲“服務者”
新的政策對物業服務和業主的影響如何?董德標認爲,首先是物業服務企業要從“管理者”轉變爲“服務”角色,不是通過收費來管理物業,而是通過提高服務來獲取收益。同時提高業主參與小區自治管理意識,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督,促進物業服務企業爲廣大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據介紹,物業服務的等級標準按照新修訂的服務等級要求,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通過召開業主大會或書面徵求意見等方式,確定物業服務等級。我省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每年至少1次徵詢業主對物業服務的意見,業主向物業服務企業直接反饋服務質量;業主通過召開業主會議形式,向住建、價格等部門反映物業服務企業服務質量。
水電抄表到戶率低影響執行
董德標分析,目前影響政策執行的因素很多,首先是水電抄表到戶率低。相關規定明確要求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儘管物業小區抄表收費到戶的做法已提出多年,然而進展緩慢,以海口爲例,目前仍有1700多個住宅小區、34萬多戶小區住戶未能實現抄表收費到戶,抄表到戶的小區不到10%。沒有抄表到戶的,普遍做法是物業公司代收水電費及公攤水電費,由於分攤不規範等,引起許多業主的不滿,成爲近年來物業公司與業主矛盾的焦點。
此外,業主自治意識不強。由於業主管理意識不強,參與度不高,據統計,在全省實行物業管理的小區中,已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只有35%。沒有廣大業主的積極參與及充分監督,物業服務收費政策的效果將得不到充分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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