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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泰安市房管局獲悉,《泰安市實施〈山東省物業質量保脩金管理辦法(試行)〉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已於5月1日施行。《細則》規定,業主有權拒絕接受開發商未交納保脩金的商品房。
《細則》規定,在商品房屋交付使用時,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向業主出示保脩金交存證明。未交納保脩金的項目,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將商品房屋交付業主,業主有權拒絕接受。在物業保修期和保修範圍內,物業出現質量問題,其開發建設單位應按規定要求予以維修。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不履行保脩金義務或因歇業、破產等原因無法履行保修義務的,相關業主或業主委員會可以按規定申請使用保脩金。
據瞭解,正常使用條件下,商品房屋的保修範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爲:房屋建築的地基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基礎設施工程,爲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不低於5年,有防水要求的外牆面及衛生間等房屋的防滲漏工程不低於5年;外牆外保溫工程不低於5年;供熱與供冷系統,爲2個採暖期、供冷期;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爲2年;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對物業統一進行的裝飾裝修工程爲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由買賣雙方在商品房屋銷售合同和質量保證書中約定。物業保修期,自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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