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4月28日,南昌市政府法制辦對外公佈了《南昌市城鄉規劃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市民如有修改意見,可在2011年5月6日前向南昌市政府法制辦立法處反饋。
根據《條例》,更改規劃須經專家論證,並徵求利害關係人意見。同時,小區配套設施須同步規劃、建設與驗收。對於小區亂搭亂建行爲,物管有責任制止。
建設項目須符合城鄉規劃
對於城鄉規劃的制定、報批以及實施、更改等方面,《條例》均作了相應的規定。其中提出,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和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堅持以人爲本、關注民生,注重提高城鄉服務功能,改善城鄉人居環境,注重近期建設與長遠發展相結合,並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條例》規定,各項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城鄉規劃,依法取得規劃許可。規劃許可證件包括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更改規劃須徵求利害關係人意見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對規劃許可的內容進行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並禁止買賣、塗改或者轉讓規劃許可證件。
同時,《條例》明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變更申請進行初步審查後,應當從建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調專家並組織專家對變更的必要性和規劃設計方案的合理性進行論證。隨後,將建設單位或個人的變更申請和專家論證意見通過在城鄉規劃公示欄(廳)、建設用地現場、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網站和同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公示等方式,徵求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公示時間不少於七日。必要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經專家論證、徵求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認爲確需變更的,應當依法提出變更建議並附論證、公示或者聽證等相關材料報經市、縣政府同意後,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批准變更決定。
城市中心區禁建獨棟私人住宅
根據《條例》,住宅小區的建設,應當統一規劃,綜合配套,細規劃中確定的配套設施應當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
同時,城市、鎮規劃區內一般不得新建架空線、架空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現有架空管線應當逐步埋入地下。而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心區不得批准居民獨棟私人住宅的新建、擴建和改建,屬於D類以上危房的,可由所在區、縣政府組織拆除,並按照相關規定予以安置。歷史文化保護街區內居民獨棟私人住宅,應當按照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統一進行修繕和建設。
未經規劃覈實不能竣工驗收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需要搭建臨時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建設臨時道路、交通、管線工程等設施的,應當申請辦理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不得超過兩層,臨時建設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可以延續一次,期限不得超過一年。若因城市建設需要提前拆除的,應當給予補償。
城市、鎮規劃區內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提交材料,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規劃條件覈實。未經規劃覈實或者經覈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房屋權屬登記機關不得辦理權屬登記。
亂搭亂建物管有制止義務
《條例》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責任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其對所審批的建設工程加強批後管理,根據建設進度分階段檢查,發現違反城鄉規劃行爲的應當及時告知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查處。
居(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發現本區域內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爲(比如亂搭亂建等),有義務予以制止,並及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報告。
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的規劃許可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章的,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撤銷或者直接撤銷該規劃許可。
另外,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依法立案查處的違法建設項目,在其立案查處後至行政處罰執行完畢前,不得辦理任何規劃手續。
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擬重罰
房屋建成後,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使用性質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使用性質,逾期不恢復的,每逾期一日按改變使用性質部分的房屋建築面積處每平方米五十元的罰款。
《條例》還規定,城管執法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違法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拒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城管執法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停水、停電等措施,供水、供電單位則應當立即依照相關法規或者合同規定,停止供水、供電。
發表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