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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租保障性住房將被罰3萬元,騙購則罰10萬元。如果是申請成功後被發現的還要加處一倍罰款,最高可罰20萬元。”昨日召開的市五屆人大常委會八次會議聽取了《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修正草案)》議案。
市人大代表表示,大幅提高騙租騙購保障性住房的處罰力度相比過去有了很大進步,從制度上能夠有效阻止騙租騙購行爲,未來還要看執行。此外,這一條例這麼快就進行修訂也提醒政府部門,立法要更有超前意識,要更廣泛聽取民意。
加大對出具虛假證明材料處罰力度市法制辦副主任石崗說,自“保障性住房條例”頒佈實施以來,在保障性住房申請、覈查過程中發現了諸多問題,但住房保障部門只能依法駁回當事人的申請,處5000元罰款,並自駁回申請之日起3年內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這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申請人的違法衝動。
爲此,市政府於4月中旬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修正草案。
“將違法主體區分爲符合條件申請人和不符合條件申請人,將違法形式區分爲騙購行爲和騙租行爲,將違法行爲按階段區分爲受理申請階段和已獲取住房保障階段,分別規定不同的處罰標準。這將使立法所規定的處罰輕重與違法行爲的危害性相適應,從而使處罰的設定更合理、更具有可操作性。”石崗說。
而在違法行爲懲罰上此次也大幅提高。
“一是對不符合條件的騙租人處3萬元罰款,對不符合條件的騙購人處10萬元罰款。如果是申請成功後被主管部門發現的還要加處一倍罰款,最高罰款額可達20萬元。同時,還將按政府發佈的同期同區域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場租賃指導價,補收入住期間的租金,或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補收補貼資金的利息;二是對不具備條件的申請人弄虛作假的,將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的期限從3年延長至終身;三是加大對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處罰力度;四是對針對違反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行爲(包括無理由連續6個月未居住、轉租、轉讓保障房等)的處罰從2萬元提高到5萬元。”石崗說,修正草案採用定額罰款而非按違法所得一定倍數罰款的方式,主要考慮違法所得難以準確計算,而且會產生上百萬元罰款的極端案例。
同時,符合條件的騙租將處一萬元罰款,並自駁回其申請之日起三年內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
符合條件的騙購將處三萬元罰款,並自駁回其申請之日起五年內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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