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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購保障性住房僅罰5000元、三年不得申請的標準即將改變,深圳擬大幅提高騙購騙租保障性住房的違法成本。近日,記者從深圳市住房建設局獲悉,深圳僅實施了10個月的《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將作出重大修改,對騙購保障性住房的行爲,擬根據刑法規定以詐騙罪論處,並可能處以最高達20萬元的罰款(4月20日《南方日報》)。
我國刑法第266條明確規定,詐騙罪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爲。”騙購保障房的行爲,要麼屬於虛構事實,要麼屬於隱瞞真相,其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十分明確,顯然完全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而且,騙購保障房的行爲,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在這種情況下,深圳市修改《條例》,將騙購保障房行爲按詐騙罪處理,是法律和理性的迴歸。
保障房騙購行爲之所以廣泛存在,一方面是因爲保障房價格與市場價格間的巨大差別,另一方面,在於我國在經濟適用房的准入上審覈把關不嚴,對騙購保障房行爲處罰不嚴。
實際上,國外和我國香港等地對騙購保障房行爲的處罰,也是十分嚴厲的。2007年1月26日,香港高等法院以詐騙香港公共福利罪判處時年82歲的香港前高等法院大法官李栢儉及其妻子馮閏禪11個月徒刑。這個案件讓我感慨良多,堂堂的前高等法院大法官居然因騙取政府公房而入獄,可見香港法律對公職人員廉潔要求之高,對侵佔、騙取公共財產行爲處罰之嚴厲。而在內地,許多保障房被一些“假窮人”侵佔,甚至被倒手轉賣謀利,又何嘗見有人因此被判刑入獄呢?違法成本如此之低,難怪“假窮人”會越來越多,騙購之風愈演愈烈。
因此,要讓保障房制度在執行過程中不被扭曲,關鍵要加大對騙購保障房行爲的打擊力度,斬斷伸向保障房的貪婪黑手。如果各地都像深圳這樣以詐騙罪定罪處罰,看誰還敢騙購保障房。(福建孫瑞灼公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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