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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8條”規定,各地要在一季度公佈房價調控目標。如今,期限將至,公佈房價調控目標的城市除了山西省的22個之外,其餘還不到10個,且房價目標漲幅多與當地GDP增幅等掛鉤,大多在10%左右。這一調控目標引發爭議——10%的上漲空間究竟是“限價標準”還是“漲價標準”?
公佈房價調控目標,在我看來,是“國8條”中的“核武器”,至少有四個方面的價值:一是鞭策地方政府落實宏觀政策抑制房價;二是爲下一步問責提供了依據;三是公佈調控目標讓公衆參與監督;四是引導市場迴歸理性。可以說,公佈房價調控目標是讓中國樓市迴歸理性的前提。但從已有情況來看,一些地方政府公佈的房價調控目標讓人失望。“國8條”要求公佈的房價調控目標,指的應該是“限價標準”,但在很多地方卻變成了“漲價標準”,給了市場強烈的漲價暗示,偏離了調控初衷。另外,還有一些地方政府不願搶先公佈,一拖再拖,影響了樓市調控的效率。
在我看來,“限價標準”變“漲價標準”從表面上看,是地方政府避免被問責,想繼續依賴土地財政,有意把房價調控目標定高。實際上,也與“國8條”過於寬鬆的規定有關。如果“國8條”規定,房價調控目標的參照標準是當地的房價收入比或當地CPI,相信某些地方政府就沒有機會把“限價標準”變“漲價標準”了。
如果“國8條”還規定,確定各地房價調控目標的程序是,各地擬定調控目標,徵求當地公衆意見,經上級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審批後纔有效;直轄市和高房價城市擬定調控目標,徵求當地公衆意見,經國家房地產主管部門審批後纔有效。我以爲,如果按照這樣的程序來確定各地房價調控目標,地方政府、公衆、上級主管部門共同把關,效果無疑更好。
也就是說,造成今日“限價標準”變“漲價標準”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地方政府掌握了確定房價調控目標的決定權,完全由自己說了算。衆所周知,不少地方政府高度依賴於土地財政和房地產稅費,樓市問責也與地方政府利益有關,地方政府獨自制定房價調控目標必然是有利於自己的,這一點都不奇怪。
房價調控目標應該由誰說了算?毫無疑問,理應由完全獨立的第三方說了算,但由於我國沒有完全獨立的第三方機構,只能採取共商的辦法,即地方政府、公衆和房地產主管部門共同協商來確定房價調控目標,而不是由地方政府自己說了算。
房價要回歸理性,離不開監督、問責這樣的“鞭子”,唯有讓房價調控目標合理,“鞭子”才能發揮出應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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