弋陽縣王女士來電諮詢:2006年,我和丈夫借款30萬元購買了一套住房,目前尚有10萬元未還。現在,因感情不和,我與丈夫協商離婚,我主動提出不要住房,但丈夫認爲自己目前無經濟收入,不能獨自一人償還10萬元購房款。因雙方達不成協議,我打算起訴。請問,法院會支持我放棄房產後不再承擔還款責任的請求嗎?
弋陽縣人民法院答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由於你放棄了住房的所有權,你丈夫因此而獲得的經濟利益,遠遠大於你希望他承擔的還款義務,但他既希望你放棄享受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又希望你承擔償還夫妻共同債務的義務,對你顯然不公平。因此,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由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其後再決定債務到底如何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