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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揹着妻子把共有的房產轉讓給“小三”的母親,被妻子告上法庭。近日,密雲法院判決認定購房人不屬於善意第三人,所以購房合同無效。妻子張某訴稱,2003年5月,她與丈夫李某以10萬元價格購買了密雲某小區房屋,並以李某名義簽訂購房合同並辦理了產權證。自2004年起,丈夫開始與一女子同居。爲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李某在妻子不知情的情況下,於2007年11月將房屋轉到同居女友的母親趙某名下。時至今日,張某才發現自己的房屋已歸他人,故將丈夫與趙某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二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樓房產權爲夫妻二人共有。
法庭上,購房人趙某辯稱,房子是她以10萬元的價格購買,賣主李某明確告知房產的共有人張某知曉並同意。現張某因爲房價上漲反悔,有失誠信。
法院審理認爲,趙某稱其在與李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張某知曉並同意,但沒有提交相關證據,且張某對此予以否認,故對趙某的主張不予採信。李某未經張某同意即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李某的行爲屬於無權處分。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除受讓人爲善意第三人的情形外,所有權人有權追回。另經查明,2003年至2007年該區域房屋價格已明顯上漲。趙某購買涉案房屋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所購買,故其不屬於善意第三人。因此,李某與趙某簽訂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在共有人張某事後不予追認的情形下,屬於無效合同。據此,法院判決李某與趙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該房屋屬於原告張某與被告李某共同所有。
提醒 夫妻同在場 賣房更安全夫妻婚後購置的房產通常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購房時往往因爲各種原因房產證上只登記了一個人的名字,從而產生了真實權利人與登記權利人不一致的情況。如果夫妻之間發生矛盾,一方擅自將該房產出售給第三人,另一方得知後起訴要求第三人返還房屋。此時,法律要平衡真實權利人與第三人的利益,這就涉及登記的公示公信原則及善意第三人的認定問題。
此案中,趙某以明顯低於市場價的不合理價格購得此房,且基於其與李某的關係,她不可能不知道真實的權利人應該是李某夫妻二人,故趙某不屬於善意第三人,所以應依法認定趙某與李某所籤的購房合同爲無效合同。
法官就此案提醒購房人,在購房活動中,時常會出現夫妻一方擅自以個人名義出售住房的情況,買房人自身爲避免糾紛的發生,應提高法律意識。在買二手房前,應當到房屋所在地房地產管理部門查詢有關房產權屬登記信息,針對屬於夫妻共有財產的房屋,但登記卻只爲夫妻一方的情形,過戶時應要求共有人夫妻二人同時到場並提供結婚證(或其他夫妻關係證明)、有效身份證件,一方不能到場可要求其出示共有產權人聲明,保證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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