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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價飆昇態勢已成定局,房產成為一家中最值錢的財產之後,新的司法解釋中對房產是否能定性為婚姻雙方共同財產規定上的變化被無數人拿著放大鏡來審看,更成為坊間熱議話題。有人總結說是『男人一片叫好,女人一片抓狂!』
離婚案件超半數涉及房子
涉及房子、孩子、『小三』等婚姻熱門話題,最高法院《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釋意見稿一出爐即引來熱議。其中,最讓人糾結的,還是婚前房產歸屬的問題。
濟南市政協委員孫守忠曾在商河縣法院工作多年,談起新婚姻法相關規定,他深有感觸。『審理的離婚案件中,超過半數都涉及房產分割,而這恰恰是婚姻雙方最為糾結的問題。』孫守忠說,官司打到法院,其實法院也很為難。『特別是父母贈與的情形,贈與方當然說,房子是贈給兒子,不包括兒媳;而對方則堅稱,就是共同財產。這就很難查得清,法院基本上最後都按共同財產判。』他說。
孫守忠認為,如此立法,一定程度上其實也是為了杜絕少數『鬧劇』每日上演的緣故:女方一家人要男方買房,然後纔允許結婚,之後,又想法把房子掛到女方名下。
『意見稿能有效地彌補這個道德風險,讓那些為利益結婚、離婚的人,不再那麼容易得到好處。』孫守忠說。
女性或因此受到第二次傷害
『雖然財產不是平衡家庭的根本所在,但毋庸置疑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因素,特別是80後衝動性婚姻增多,如果再免除其經濟顧慮,值得商榷。』市政協委員周潔說。
她認為,立法時應多為婦女權益考慮。女性在婚姻中處於弱勢,因此,理應讓男方付出代價,『你想想女方背後有多少無奈和痛苦!』
『允許強者以承擔債務的方式,把已經昇值的不動產帶走,強者將會更強,弱者只會更弱,繼而受到第二次傷害。』山東女子學院社會與法學院張雅維教授說,女方一般在年輕的時候投入較多,成就男方的財富積累,如果婚姻持續下去,女方可以在老年階段享受丈夫的財富和其他補償,長期看雙方對婚姻的投入是相當的。
如果男方在婚姻期間中途退出,法律應當補償女方為此付出的機會成本,比如在離婚財產分割、家務勞動的補償等方面彌補女方的損失。
婚姻不能太功利太物質化
自新的司法解釋向公眾征求意見以來,爭議一直持續不斷。在某網對此作出的調查顯示,54.2%的網友持反對意見,認為新婚姻法不能成為保護女性權益的有力保障,『對女性或者弱勢者的保護,不能建立在虛無縹緲的信任或者愛情之上。』
事實上,當今社會一方面日益『男女平等』,要求女性在職場、經濟上承擔和男人一樣多的責任義務,而另一方面,關於生育、孩子、家庭照顧等問題,男人和社會觀念依然要求女性承擔傳統賢妻良母的角色。
張雅維教授認為,現在的年輕人在結婚之前可能想了太多的財產問題,如果要把物質利益擺在婚姻、感情之前,婚姻好像變成了純粹簽經濟合同一樣,這不是一件好事。
『感情和財產需要一個平衡點。』張雅維說,家庭和婚姻還是人生的歸宿點,在關注這些焦點問題,防范以後一方利益受重大損害的時候,也要防止矯枉過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