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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8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發布《關於本市貫徹執行住房限售等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對上海限購限售作出政策性規定。
除取得動遷安置房(包括實物安置和貨幣安置)、經濟適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等以外,購房人在簽訂購房合同(包括商品房預售合同、商品房出售合同、房地產買賣合同)時,應如實填寫《購房人家庭成員及名下住房情況申報表》,並在申請房地產預告登記或轉移登記時提交。
對已簽售房合同(包括預訂合同)但不符合住房限售規定、當事人已收到《不予辦理房地產交易、過戶通知》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配合辦理解除合同等手續,不得以違約為由要求購房人(預訂人)承擔違約責任。
2月1日起,在上海市購買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均應執行限售規定,購買住房的時間以購房合同網上備案日期為准。
全面停售第三套房對在上海市已有1套住房的上海市戶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購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內在上海市累計繳納1年以上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或社會保險(城鎮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上海市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對在上海市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上海市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上海市戶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內在上海市累計繳納1年以上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或社會保險(城鎮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上海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售房。
上海將在2011年3月底前向社會公布新建住房年度價格控制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