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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政府法制辦副主任林琦介紹說,廣州市每天進行填埋和焚燒等終端處理的生活垃圾近14000噸。由於種種原因,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相對滯後,導致現有設施基本上是超負荷運作,造成處理能力和垃圾產量嚴重不匹配,生活垃圾處理形勢嚴峻。
林琦介紹說,制定該規定是為實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分類後的垃圾采用不同的處理工藝,既提高了垃圾資源利用水平,又減少垃圾處理的二次污染問題,使生活垃圾處理更加合理、有效、科學和環保。
《規定》明確了垃圾分類類別。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的組成、利用價值以及環境影響等,並根據不同處理方式的要求,將城市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餐廚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類。
《規定》對單位和個人不按規定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置城市生活垃圾等行為設定了罰則。其中,個人不按規定分類投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每次50元罰款;單位不按規定分類投放城市生活垃圾,處以每立方米500元罰款,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計算。
《廣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暫行規定》是廣州市2010年度政府規章制定計劃正式項目,將於2011年4月1日起施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