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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家一致認為,限購第二、三套房屋是國家宏觀調控的有力措施,事關國計民生,國家經濟穩定,無論是企業還是廣大民眾都應堅決落實。但考慮到各地實際情況不盡一致,各地的實施細則應依據本地實際,尊重歷史事實,不應照搬照抄或一刀切。
二、我市的限購政策有以下情況應予以慎重考慮:
(一)對於已取得預售許可證的項目,下列情況不應劃入限購范圍:
1.已經簽訂銷售合同,且已經正式備案的。
2.雖無備案但貸款和首付已到位,或已經付清全部房款的。
3.已交付定金或分期付款已達50%以上的。
在限購政策出臺之前,上述情況已既成事實,不再控制。
(二)未取得預售許可證的,合同簽訂和備案嚴格執行限購政策的要求
(三)關於家庭擁有住房的認定,代表建議:
1.戶口在一起的,已經達到合法婚齡年齡的人,應與父母分開,單獨視為一個家庭。其家庭擁有房產數量不受父母房產的影響;
2.一對夫婦有兩個以上子女的,子女雖未達到合法婚齡的,應適當放寬;
3.離婚後再婚的,原配偶名下的房產,不應再列為實際擁有房產。
(四)高檔房產或大面積房產可適度放寬
1.價位在10000元/㎡以上的房產;
2.單套面積200㎡以上的房產;
3.公寓類房產。
(五)限購時間不宜過長,以便留有調整餘地,最好是2011年12月31日
(六)對先買後賣改善性需求購房。應以銷售合同為准。將其欲出售的房屋從原房產中扣除,認定是否為第三套房屋。
(七)建議用稅收調節,實行梯次稅率,屬於限購二、三套房范圍的,交易契稅增至10-20%
(八)制定人性化政策,留給辦事機關特殊情況特殊處理的空間,以避行政不作為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