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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房產頻道從國家統計局獲悉,《住宅銷售價格統計調查方案》(以下簡稱《新方案》)已於今年1月起開始實施,16日公布《新方案》,18日將發布依據《新方案》統計的1月份房價數據。
《新方案》在以下四個方面作出改革和調整:一是調整了房價統計基礎數據的來源渠道;二是調整基本分類設置標准;三是首次增加了定基價格指數;四是改進了數據發布方式。
基礎數據來源渠道的調整是這次房價統計改革的重要內容。《新方案》規定,直轄市、省會城市、自治區首府城市(不含拉薩市)、計劃單列市等35個大中城市新建住宅銷售價格數據,直接采用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的網簽數據,不再采用樣本數據。新建住宅交易的網簽數據內容,主要包括住宅所在項目(樓盤)名稱、項目地址、幢號、總層數、所在層數、住宅結構、建築面積、成交總價(合同金額)、簽約時間等。由於網簽數據涵蓋了新建商品住宅的全部交易情況,這樣能提高基礎數據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對於70個大中城市中暫時不能取得網簽數據的其他城市,新建住宅銷售價格根據統計系統房地產開發統計報表收集的各個項目的分類交易面積和金額數據計算。隨著網簽城市范圍的逐步擴大,這些城市的新建住宅銷售價格數據也將直接采用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的網簽數據。
《新方案》規定,二手住宅銷售價格通過重點調查與典型調查相結合的方式派人調查采集,選取的房地產經紀機構營業總額應佔當地二手住宅總營業額的75%以上,選取住宅樣本兼顧不同地理位置。這樣做可以確保調查數據來源的代表性,避免二手住宅『陰陽合同』的影響,提高二手住宅銷售價格基礎數據的真實性和准確性。
《新方案》還調整了基本分類設置標准,突出了新建住宅和二手住宅,設置了90平方米及以下、90-144平方米和144平方米以上指標。這樣能更好地揭示住房供應和需求結構。
《新方案》增加了計算定基價格指數的內容,首輪基期確定為2010年。選擇2010年作為對比基期,主要基於三個方面的考慮:一是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期保持一致。二是2010年的基礎數據資料較為完整並且易於獲取,可操作性強。三是與CPI、PPI定基價格指數的對比基期保持一致,方便數據分析和使用。定基價格指數的設立,能夠准確地反映住宅價格的長期變化情況。
《新方案》實施後,國家統計局不再計算和發布全國70個大中城市房價漲幅的平均數,重點發布各個城市不同對比基期的分類指數和總指數。統計局表示,之所以這樣做,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考慮:一是由於房屋不可移動的特殊性,各地房價差異較大,70個城市房價的平均數盡管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總體趨勢,但容易抹平各地房價差異的特殊性。二是發布各城市的指數有助於社會公眾及時了解各個城市房價的具體變化,也有利於為當地政府有效調控房地產市場提供服務。三是部分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也有這樣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