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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購安居房者5年內不得再申請,主管部門收回其住房,並對其按市場租金3倍處罰,不良行為信息還將載入個人誠信檔案。這是《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設和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作出的規定。該《征求意見稿》昨天在市政府法制辦網站上公布,法制辦懇請廣大市民和社會各界提出修改建議。
對騙購者收房並處以三倍罰金一直以來,市民群眾對以虛假資料騙購保障性住房的行為深惡痛絕,為此,《征求意見稿》專設法律責任一章,對騙購行為進行懲處。
《征求意見稿》規定,申請人申請安居型商品房時虛報、瞞報有關情況或偽造有關證明材料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處5000元罰款,並自駁回其申請之日起3年內不予受理申請人及其配偶提出的政策性住房申請。
以弄虛作假、賄賂等不正當手段購買安居型商品房的,主管部門應當解除安居型商品房買賣協議、收回安居型商品房、退回原購房款,按照政府相關部門發布的同期同區域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場租賃指導價收取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至搬遷之日期間的租金,並按照收取租金的三倍處以罰款。自安居型商品房收回之日起,5年內不予受理申請人及其配偶提出的政策性住房申請。
在申購工作中,有些單位和個人為申請人出具了虛假證明材料。《征求意見稿》規定,對這種行為,由主管部門予以公示,並對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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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深圳特區報】
(責任編輯:李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