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1日起實施的《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出租住房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人均租住建築面積不得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准;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
第十條規定,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租賃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動房屋承重結構和拆改室內設施,不得損害其他業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即不能『改造切分』房屋內部結構,有可能破壞房子的承重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