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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5
明確『先補償後搬遷』原則
有意見提出明確先補償、後搬遷的原則;明確被征收人對房屋征收決定和補償決定不服的救濟渠道。
《條例》規定: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征求公眾意見;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被征收人對房屋征收決定和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焦點6
房價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選定
有意見提出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選擇方式采用公開抽簽、搖號等方式選擇或者一方不參與的由另一方選定等,建議不能由市、縣級政府規定選定辦法。認為住房保障的具體辦法和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辦法等不應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規定,建議由上級政府制定。
《條例》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優先給予被征收人住房保障的具體辦法、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焦點7
多數人不滿補償方案應組織聽證會
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介紹,征求意見過程中,有人提出應當加大公眾參與度,讓程序更加公開透明。因此就有了『聽證會』這個程序設計,並且政府要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條例》規定: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焦點8
『突擊』改擴建不予補償
針對一些地方存在的房屋征收前『突擊』改擴建,以期獲得更多補償的現象,國務院21日公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給出了明確規定,以杜絕此類投機取巧、侵佔公共利益的非法行為。
《條例》規定: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專家解讀:有關專家認為,在公告征收范圍之後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如果給予補償,於法於理不合,對納稅人和其他守法的被征收者不公平。但有些由於歷史原因形成房屋手續不全的,應當先由有關部門進行認定、處理。
焦點9
暴力拆遷可追究刑事責任
國務院法制辦介紹,從近幾年的實踐看,由於拆遷進度與建設單位的經濟利益直接相關,容易造成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矛盾激化。鑒於此,條例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
《條例》規定: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此外,條例還規定,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專家解讀: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人民大學副校長王利明認為,條例明確了政府是征收補償的主體,並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這些都有助於化解長期以來因建設單位作為拆遷主體所引發的各種社會矛盾,有助於維護社會穩定。(綜合新華社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