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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昨日獲悉,為加強土地市場管理,促進房地產業健康發展,規范土地市場秩序,積極穩妥解決閑置土地問題,根據《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和市政府《關於加強房地產項目開發監管八項措施的通知》規定,天津市調整土地閑置費征收標准。該標准自2月1日起執行。
建設項目使用國有土地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認定為閑置土地的,用地單位應當按月繳納土地閑置費,收費標准按照所在區域土地級別基准地價的2%計收。基准地價未覆蓋區域的土地閑置費繳費標准,按所在區縣最低級別基准地價計算確定。已經按照規定實施臨時綠化的,免繳土地閑置費。
非農業建設經批准佔用耕地後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由用地單位按照每平方米10元的標准,一次性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繳納土地閑置費。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中心城區的土地閑置費,各區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本區縣的土地閑置費。